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起訴被受理後,法院將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
4.安排開庭時間;
6.聽力;
7.達成調解協議。
制作調解書,雙方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內容或者申請執行時,向法院申請再審。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合議庭將作出判決(裁定):同意判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載明的義務或者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不服判決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二,訴求。
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並按規定交納上訴費用。法院將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對方在15日內答復。
第三,二審審理。
第四,二審:
1,立案;
2.交換證據;
3.上訴的判決;
4.移交原審法院審理;
5.句子。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壹審法院申請執行,向二審法院提交書面上訴材料申請再審。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二十壹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