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四條: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後,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並可以根據需要調整。2、辦案補貼從其作用上看並非勞動(務)報酬,亦非工資薪金等,而是包括差旅費、交通費等費用在內的補貼即對辦案人員費用支出的補助。《法律援助條例》第二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廈門市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僅限於下列支出:(壹)采取個案包幹補貼的形式支付給法律援助人員的辦案補貼,包括差旅費、交通費、文印費、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二)法律援助中心辦理法律援助事務的其他直接費用。3、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壹)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二、法律援助條件有哪些1、根據有關規定,我國法律援助的對象是我國公民和符合壹定條件的外國公民,即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法律援助的條件可分為壹般條件和特殊條件。(壹)壹般條件。壹般條件是對中國公民普遍適用的條件,這就是,確因經濟困難(以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為準),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並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幫助的我國公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二)特殊條件。特殊條件主要指刑事案件被控壹方獲得法律援助應具備的特殊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1)、盲、聾、啞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2)、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3)、刑事案件中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指定律師辯護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2、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七)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八)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九)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十)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十壹)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三、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收費嗎法律援助中心不收費。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正式名稱,由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是由國家撥款設立的專門為需要律師服務但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及其法律規定必須有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自己又沒有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員)提供無償法律服務,而設立的壹種專門的法律服務機構。因此法律援助補貼不需要交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