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律師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因此可信度極高。
法律援助機構是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及實施本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統稱“法律援助中心”。中華人民***和國司法部設有法律援助中心,指導和協調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向黨委、政府報告,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盡快設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導、協調、組織本地區的法律援助工作。
未設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由司法局指派人員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職責。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在本地區法律援助中心的統壹協調下,實施法律援助。 其他團體、組織、學校開展的法律援助活動,由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指導和監督。
中國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政府的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六條 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