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理是律師業務之壹。指律師的民事訴訟代理,行政訴訟代理和刑事自訴案件的代理。廣義上也包括律師在調解、仲裁活動中的代理。律師代理的責任是在所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代理律師在代理權限內所為的訴訟行為和法律行為,與委托人自己的訴訟行為和法律行為有同等效力。
具有壹般代理權的律師通常只能從事程序性的工作對被代理人的實體權利,比如,訴訟中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反訴,調解等,沒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律師代理人不能無權處理;特別授權則不存在上述問題,代理人的行為通常認定為被代理人的行為,包括上述所提的對各種實體權利的處理。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三條 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第五十四條 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壹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