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三日前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刑事法院開庭壹般不會通知家屬,但家屬是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會在開庭三天前通知辯護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2.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的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擴展數據
家屬了解聽證的方式如下:
1、送達傳票、通知書等訴訟文書,應當送達受送達人本人;如果我不在,我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收取。
2.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拒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將文書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有受送達人簽名的,視為送達。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訊問和審理。法定代理人不能通知、不能到場或者犯罪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記錄有關情況。
在場的其他人員經法庭同意,除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權利外,可以參加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前兩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