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法院讓擔保人是什麽意思?

法院讓擔保人是什麽意思?

壹、法院讓出擔保人意味著什麽?

1,法院讓擔保人的意思,是為了繼續取保候審。因為公安、檢察院、法院不能連續取保候審,只能分別處理。因此,他們到法院後應該再次取保候審,並要求擔保人說明法院已取保候審。

2.法律依據:《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試行)》第七十三條。

根據案件事實,認為已經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脫逃的,保證人與被告人串通幫助其脫逃,拒不向司法機關提供知道的藏匿地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擔保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壹)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擔保人可能或者已經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如何取保候審?

1,申請取保候審。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到取保候審申請後,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並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法定取保候審條件的,不予同意取保候審,並告知申請人,說明不同意的理由。此外,根據案件需要,司法機關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執行取保候審。公安機關應當執行,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責令其簽名或者蓋章,並告知其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退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通知擔保人撤銷擔保。

  • 上一篇:當事人如何才能找到壹位好律師?
  • 下一篇:公安偵查階段律師可以介入嗎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