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上訴。
(壹)自然人上訴:
上訴狀應當寫明上訴人、被上訴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住所、職業、聯系方式)和訴訟請求;
(2)法人申訴:
申訴書應當載明法人的全稱、住所、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以及聯系方式。
2.證明上訴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1)自然人提出上訴,須提供上訴人的身份證副本;
近親屬代理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律師必須出具律師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律師事務所公函和授權委托書。
(2)如果上訴人是法人,應提供:
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委托書;
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以上須加蓋公章)。
受托人是律師的,應當另行出具律師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和律師事務所公函。
3.有效法律文件的復印件。
即判決書、裁定書或其他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三百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壹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和副本。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上訴的,還應當寫明與被告人的關系,將被告人視為上訴人。
第三百零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第壹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抗訴的案卷和證據是否包括下列內容:
(壹)上訴、抗訴案件移送書;
(二)上訴或者抗訴。
(3)壹審判決、裁定8份(各被告1份)及其電子版;
(四)所有案卷和證據,包括案件審理報告和其他應當移送的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齊全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第壹審人民法院及時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