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1第四十二條下列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盲人、聾啞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2.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壹)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
(五)其他需要委托律師提供辯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