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三、《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問題詳解
壹、刑事案件中,律師是否可以會見嫌疑人?
是,但要註意只能是嫌疑人或其近親屬委托的辯護律師。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進看守所以後,案件移交至人民法院之前,只有辯護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當律師向偵查機關提出會見申請後,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且對會見時長和次數沒有限制,並不被監聽,如果公安機關或相關部門阻止辯護律師進行會見,屬於侵犯辯護律師會見權,辯護律師可以依法向檢察院進行反應,請求監督。二、偵查階段為什麽只有律師可以會見嫌疑人?
(壹)律師會見嫌疑人的意義在於了解到最真實的案情,還原案件真相,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供述思路,會見結束後進行復盤,從而給出最佳的訴訟思路以及訴訟方式,而這些工作是只有具有壹定能力、足夠的法律知識的律師才可以最大化最優化的完成。 (二)如果允許近親屬或其他人與嫌疑人進行會見,無法控制會不會因私情而影響偵查機關的秩序,而且從生活常識上來講,許多親屬在嫌疑人被拘留後常常會陷入混亂的情緒中,而此時犯罪嫌疑人亟須的是專業人士冷靜地分析與復盤,最佳的供述思路以及日後的最優的當庭辯護,家屬的情緒如果傳遞給嫌疑人,大概率會影響嫌疑人自身的情緒以及思路。從人道主義上來講,也許此時不允許近親屬會見,而是讓律師傳達並幫助其解決問題,反而是對嫌疑人最大程度上的幫助與關懷。 (三)且從法律規定上來說,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也只有辯護律師可以與嫌疑人進行會面也屬法律明文規定,如果偵查機關不配合,此時律師也可以向檢察院進行檢舉,申請監督改正。三、審查起訴階段家屬會見是合理的嗎?
(壹)簡述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主要就是案件進入檢察院,這階段檢察院開始介入了解調查案情,也會對犯罪嫌疑人人進行訊問,還會訊問證人、被害人等。如果發現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收集的證據不足,壹般會退回補充偵查。如果證據充足,事實清楚,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會先將案卷和起訴狀移送至法院。 (二)審查起訴階段家屬會見是合理的,但是必須是辯護人的身份才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家屬作為辯護人的,經過檢察院的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與辯護律師相比,被限制了許多條件。如果僅是家屬身份,是不可以會見的。四、律師會見嫌疑人時需要具備的條件
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嫌疑人時,需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時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在與嫌疑人成功會面時,首先便要出示自己的委托書,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親友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幫助;詢問其是否同意聘請本律師;若同意,應在委托書上簽名確認。五、律師會見嫌疑人應該做得工作
(壹)詢問犯罪嫌疑人自然情況。 (二)了解並復盤案件詳細經過。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會面的首要任務便是了解並復盤案件詳細經過。不僅要了解案件發生當天的大概框架以及細枝末節,如果作案有壹定動機,也要了解其中的作案動機,事情的起因以及犯罪背景。 (三)被抓獲的經過,此處應屬於案件詳情中的壹個程序,但是這壹步尤為重要,因為會涉及案件的兩個關鍵方面。首先,如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埋伏在周邊的便衣警察抓獲,則可推知本案可能存在控制下交付或特情引誘等情況,上述情況在隨後具體的辯護中均有可能引用,成為犯罪嫌疑人抗辯的理由;其次,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時的態度及情況,又涉及了其對自身行為的認知,如存在犯罪嫌疑人不認為自身行為系犯罪行為或犯罪嫌疑人留在現場等待自首的情況。 (四)在偵查機關被訊問的情況。此時要著詢問第壹次詢問時的情形以及內容,如犯罪嫌疑人對自身的行為有何認識、是否認罪等;另壹方面,辯護律師也應充分了解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問題,從問題剖析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涉案行為的看法與態度。同時還需要根據數次的詢問總結出哪些問題的出現率最高、哪些問題系某次訊問的新問題。以推斷出偵查機關的偵查重點及偵查方向的調整以及案件核心事實的變化等等。這也是為會見結束後整理辯護思路做萬全準備。同時也可以了解偵查機關是否有刑訊逼供等非法獲取口供的行為以及是否供述。 (五)了解犯罪嫌疑人對案件的認知。此工作不僅僅是為了更好的辯護,也是為了試探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線,以及架構起二人之間信任的橋梁,為日後的案件處理打好基礎。 (六)其他事宜。例如為犯罪嫌疑人解答法律咨詢,告知相關權利、義務,讓其對自己的行為案件有深切的理解。有無需要代為申訴、控告的事宜,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如身體狀況、生活需要等。六、律師會見嫌疑人禁止做得事情
(壹)不能為當事人傳遞任何案件物品; (二)律師在會見時是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歸案的消息,從事上述行為是違法違規的; (三)不能給當事人使用手機,也不能使自己的手機處於通訊與外界聯系的狀態; (四)不能帶非律師人員去會見當事人,尤其禁止帶親屬進行會面。 (五)不能為當事人與其親友之間傳遞紙條、信件; (六)不能有指向性地教導當事人在面對問詢時如何供述,尤其禁止教唆作偽證,但律師可以采用全面客觀分析事實和證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給當事人自我防禦提供知識基礎; (七)解釋法律時不能片面,程序與實體並重,在對當事人解釋法律時:壹是要全面透徹,有利與不利的都應該告訴當事人,不能回避當事人所面臨的法律風險;二是要實體與程序並重,不僅應告訴當事人刑法上關於所涉嫌罪名的規定,而且要告訴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訴訟期限以及證據采納規則、證明標準等等。 (八)不能給當事人找所謂的“關系”,盡管絕大部分當事人及親友相信“關系”的能量,並要求律師從事“關系化運作”,甚至提出進行賄賂等方式,但這種行為應屬違法,律師自然應該拒絕,裏面的法律風險不言而喻;同時也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幹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九)不能給當事人做過於樂觀的預估,不能給當事人保證任何案件結果,這也是上文所說的要全面而透徹,不可以避重就輕。當事人要求律師對案件前景進行預測的時候,要慎重。如果律師在給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外,還能夠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導,這不僅有利於幫助當事人面對現實,理性看待自身處境,能更為有效的配合律師開展辯護工作;而且也能夠得到當事人以及當事人親屬的感激,鞏固彼此之間的委托關系 (十)不能直接問當事人是否實施了所涉的犯罪。如果直接問當事人是否實施了犯罪,當事人擔心律師會見讓其透露實情,會讓偵查機關掌握內情。正確的做法是:不主張直接問當事人是否實施了所涉的犯罪,而是問“妳對認定妳涉嫌的犯罪或指控的犯罪是否接受?如果不接受,理由、根據是什麽?”在其回答基礎上再采取不同對策和辯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