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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幾次?拒絕辯護怎麽辦?

犯罪嫌疑人分為強制防衛和非強制防衛。這兩種情況是不同的,如下:

1,強制答辯案件。被告人可以依法拒絕辯護壹次,由法制機關另行指定辯護人(或者當事人自行委托)。被告無權再次拒絕;

2.非強制性辯護案件。被告人可以依法拒絕壹次辯護,當事人應當自行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拒絕再次辯護的,應當為自己辯護。

強制防衛是壹種防衛制度,是實現防衛制度功能的重要形式。強制辯護適用於以下三類案件:被告人是盲、聾、啞的;被告是未成年人;被告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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