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
5.由人民法院指定。
律師可以被委托作為被害人代理人的主體:
1,受害人本人;
2.受害者的法律代表;
3.受害人的近親屬;
4.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5.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區別包括:
1.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事的人。受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處理相關事務的人。受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親自處理事務,向委托人報告處理結果,向委托人移交受委托事務所的財產。委托人應當賠償委托人造成的損失;
2.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須是兩個不同的人,而不是同壹個人。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要求的內容、時間和方式辦理。符合委托要求的結果,無論好壞,均由委托人承擔;如果委托人不接受違反或超過委托要求的結果,由代理人負責;
3.委托人是用人單位,委托人是勞動者,具有雇傭和服務的關系。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可以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防衛的方式和防衛人的範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