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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德均的壹審宣判

2010年2月,範德均開始舉報四川長虹自1998年起虛增50億元銷售收入,身為長虹湖南地區銷售前負責人的他讓長虹陷入了“造假門”風波中。不過,長虹隨後發布澄清公告稱壹切均屬“子虛烏有”。綿陽國稅局、四川證監局針對上述舉報也均表示未發現長虹的問題。

實際上,在2010年舉報長虹造假時,他才剛剛出獄5年時間。範德均2000年被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裁定為:挪用公款炒賣承兌匯票,且將利差據為己有;假借商業單位名義銷售公司貨物2900萬元,竊取返利,涉案金額達77萬余元,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判7年,並附帶民事賠償四川長虹77.87萬元。由於上述事件,才導致範德均去年因涉嫌虛開2900萬元增值稅發票被拘捕,並被四川綿陽市高新區人民檢察院起訴。

自從2010年5月範德均在蘇州吳江市被拘捕,並於2010年6月4日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正式逮捕以來,範德均在監獄已經待了壹年多。

在9月9日該案開庭審理時,審判長、主審法官分別由高新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劉東和壹位庭長擔任,庭審現場還有幾十位聽審人員。審理則從上午10點壹直持續到晚上12點,當庭並未宣判。

在審理過程中,範德均是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成為雙方爭論的焦點。

範德均案的辯護律師、上海諾維律師事務所的薛昌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在增值稅發票材料完備,《電子產品購銷合同》、《成品提貨單》、《沖賬表》、匯票四證相符,票、款、貨高度壹致的情況下,不存在虛假壹說。該律所另壹負責此案的律師谷莎認為,上述票據的開具是存在真實貨物購銷,有真實的交易背景。而且,假定範德均的行為構成犯罪,也已經在2000年經過刑事處罰。

“判處範德均有期徒刑10年。”負責該案的書記員9月15日對記者表示,10天之內還可以上訴。除此之外,沒有進壹步關於該案的信息透露。

“在接到判決書後,我們將繼續上訴。”薛昌表示,二審的形勢也難言樂觀。不過,他們將會根據委托人的委托事項更積極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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