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不嚴重的,壹般會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涉嫌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議委托律師為其辯護,從輕處罰。
第壹,職務行為主體和職權合法性缺壹不可。首先,依法行使職權的主體只包括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的組織委托的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其次,履行職責的人員身份是合法的,即代表權力主體履行職責的公務人員必須具有合法身份和合法職務,雙方形成職務委托關系,可以對外行使權力。如果能證明與職權主體存在職務委托關系,行政職員、事業職員、合同聘任制職員在履行職務時的身份是合法的。但與基於組織人事關系自然與職權主體形成職務委托關系的正式工作人員不同,合同聘任人員需要證明其因從事特定工作而與職權主體形成了職務委托關系,沒有特別委托的事務性輔助人員不能認定為具有從事特定工作行為的法律地位。第三,履行職責的行為必須在權力主體的法定權限內進行,不得超出法律對事項、地域、時限等的限制性要求。,決不能濫用職權。
其次,行為內容的合法性是職務行為合法性的基本要素。具體來說,應該包括兩點:壹是行為目的合法。決定進行這種公務活動是出於正當目的,即出於國家和社會的需要,而不是因為個別機關或個人濫用權力,不能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二是行為內容有法律明確規定,法律適用正確。以妨害公務案件高發的警察執法行為為例。根據公安部發布的《接處警工作規則》第14條,110受理群眾舉報的領域有五個: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事件),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因此,對於接到“110”報警並處理警情的執法民警來說,只有針對上述情況而實施的行為才是法定的職務行為,超出範圍的不具備明確的法律授權。
第三,履行職責要符合法定程序。在行政法理論中,程序合法性對於決定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能否遵守法定程序,是被執行人直接判斷其職責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據。如果存在重大程序瑕疵,被執行人可以對其職務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並予以抵制。實踐中,判斷程序的合法性,應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考察:壹是被執行人是否按要求向被執行人表明了自己的特定身份,以及履行職務的目的,以證明被執行人是否盡到告知義務,被執行人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妨礙公務的行為。二是被執行人是否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步驟和期限開展活動,是否存在違反法定形式和期限的行為,以證明被執行人是否有合理的理由質疑執法的合法性。如果職務行為不具備法定要件,即履行職務的人不能證明其行為的合法性,那麽抗拒這種行為的行為就不應認定為妨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的成立需要有嚴重的危害後果。第壹,符合刑法總則的指引。司法實踐中,判斷妨害公務罪是否構成犯罪的壹般標準是:必須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具體構成要件和刑法總則規定的實質要件,即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堅持刑法謙抑性原則,對犯罪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案件,不應作為犯罪處理。
符合妨害公務罪的具體形式和程度的要求。在辦案實踐中,要區別不同情況,堅持寬嚴相濟的原則,註重辦案效果,采取靈活的處置方式。具體來說,認定暴力、威脅的方法和犯罪程度可以參考以下標準:使用暴力手段造成公務人員輕傷;使用暴力手段雖未造成公務人員輕傷,但手段惡劣或以人身攻擊、毀壞財物、損害名譽、泄露隱私等言語相威脅,妨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造成人群圍觀、交通堵塞,造成現場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故意損毀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使用的專用車輛和必要的裝備,造成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器阻礙公務員執行公務;利用機動車強行拖拽、沖撞公務人員。
刑法規定的妨害公務罪,造成民警輕傷的,需要刑事處罰,根據相關的妨害國家工作人員執法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罰金。如果公務人員在阻礙執法過程中造成重傷或者死亡,那麽情節嚴重的將按照故意傷害罪的從重處罰態度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因襲警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肇事,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