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妨礙公務,無罪!指導性案例分析

妨礙公務,無罪!指導性案例分析

案情簡介

壹審法院認定,某派出所民警劉鎖、劉在某食品店處理警情。當民警出示證件,並對毆打他人的被告人周某英進行口頭傳喚時,被告人周某英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後在民警依法強制傳喚被告人周某英的過程中,被告人周某英將民警劉鎖的左手咬傷。經鑒定,民警劉鎖左手皮膚損傷程度構成輕傷。壹審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他壹年監禁。周某英不服,提起上訴。

周某英被刑事拘留後,委托天津市興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長勇、盧秋萍作為周某英的二審辯護人。辯護人會見了周某英,詳細研究了本案證據,分析了相關判例,認為本案周某英不構成犯罪。辯護人認為:

1.根據《縣人民政府綜合執法輔助人員管理暫行辦法》,涉案的張三、李四、星期五為輔助執法人員,均不具備獨立行政執法資格,其中三人為違法執法人員。

二、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周某英存在行政違法事實在先,“噪聲擾民”在事實和證據上不成立,也不能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

第三,周五李四等人關音響,沒有執法資格,沒有事實依據。這不僅是壹種合法的執法行為,而且涉嫌侵犯公民權利。

四、證據不能證明周某英掌摑星期五;同時,這種情況是有原因的。周某英不構成“沒事尋釁滋事”或“尋釁滋事借口”,警方處理民警的理由(“隨意毆打他人”)不成立。

第五,周某英的行為不屬於行政法意義上的“違法”,不屬於“違法嫌疑人”;即使警方出警,也應當對這種明顯輕微的民事糾紛進行現場調解,而不是僅僅因為糾紛壹方有“綜合執法人員”的身份就傳喚周某英。口頭傳喚和強制傳喚都缺乏實質依據和正當性。

六是劉鎖等民警在未攜帶和出示工作證件的情況下傳喚民警,明顯違法;即使後來工作證是同事帶來的,辦理程序還是有瑕疵的。

7.在立案證據中,沒有證據證明劉鎖和派出所經過了強制傳喚的法定程序,進壹步證明強制傳喚程序違法;本案中的“強制傳喚”不僅在實質上沒有依據,而且明顯超出了必要限度,具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性質,不具備程序正當性。

八、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劉鎖的損傷是周某英造成的;退壹步說,周某英基於自我保護本能的反抗、逃跑行為,客觀上不能評價為“妨害公務”,周某英主觀上沒有“妨害公務”的犯罪故意。

二審法院認為:

壹是相關綜合執法活動對案件原因是否存在瑕疵。經查,這起案件的起因是某綜合執法大隊工作人員與周某英在店內的喇叭噪音問題發生沖突。周某英在庭前供述和壹審庭審過程中承認了與綜合執法人員發生沖突的事實。同時,三名涉案工作人員均為綜合執法輔助人員,不具備正式設立綜合執法員的身份和權限。沒有證據證明綜合執法機關明確授權該三人進行本次執法活動,或者現場有正式設立的綜合執法人員帶領或者指派三名輔助工作人員進行執法活動。事發後,綜合執法機關沒有向公安機關提供現場執法視頻,也沒有其他店鋪人員提供證言證實當時的情況。關於執法活動是群眾進行還是綜合執法人員主動巡邏的問題,發現證人張三、李四、星期五的證言存在矛盾。因此,鑒於此次執法活動在主體、內容、程序上存在嚴重瑕疵,雖不影響後續妨害公務罪的認定,但確有其因,應認定為酌定量刑情節。采納辯護人關於現場綜合執法人員是輔助執法人員,沒有行政執法依據的辯護意見。

第二,周某英的行為雖構成犯罪,但屬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周某英被釋放。最終,人民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大部分辯護意見。周某英的行為雖構成犯罪,但屬於犯罪情節較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案件,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周某英被釋放。

  • 上一篇:法學專業實習總結
  • 下一篇:佛山刑事案請律師多少錢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