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人對非法集資的責任,明知是非法集資,仍介紹他人參與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履行合同或者非法集資的,公司所有人和直接責任人都要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明知有非法集資的,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第壹,明知是非法集資、介紹客戶,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對公司進行的合同詐騙和非法集資活動,由公司及其相應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介紹人是否承擔責任,取決於介紹人在公司合同詐騙、非法集資行為過程中,是否明知並協助老板實施相應的違法犯罪行為。介紹人不知道的,介紹人不負責;介紹人明知並協助公司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介紹人可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2.第壹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般來說,經辦人不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如果他知道有非法集資,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0]第18三、三號,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三)個人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壹)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人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人以上的;(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250萬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犯罪前後退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償還吸收資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明顯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綜上,介紹人承擔非法集資責任。介紹人明知是犯罪的,負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0萬元,單位吸收公眾存款654.38+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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