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只能適用於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本條第四項的適用不能脫離這壹基本前提。因此,對於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某種危害行為,如果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該行為是壹種商業行為。
需要強調的是,這種“經營”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這是非法經營罪作為經濟犯罪的壹個基本特征。如果壹個所謂的經營活動不是以盈利為目的,而是以公益或慈善為目的,那麽即使行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也應該排除在本罪之外。
(二)經營行為違法。
如果國家法律法規沒有禁止或限制某項業務經營,則該業務經營不應被視為非法經營。
(三)非法經營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這個所謂的“市場秩序”包括市場準入秩序、市場競爭秩序和市場交易秩序。這三種秩序都可能是非法經營罪的客體。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非法經營罪不成立。
二是可以從量刑標準上進行辯護。
(壹)非法經營食鹽
非法經營食鹽二十噸以上不滿三十噸的,處拘役或者罰金。非法經營30噸鹽的,處1年徒刑,每增加6噸,刑期增加1年。
因非法經營食鹽,非法經營食鹽10噸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每增加二噸,刑期增加六個月。
非法經營食鹽50噸的,處五年有期徒刑,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壹年。
因非法經營鹽和非法經營25噸鹽而受到兩次或兩次以上處罰的人被判處五年監禁,每增加65,438+00噸,監禁期將增加壹年。
(二)非法經營煙草制品的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的,法定基準刑為壹年以下有期徒刑: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1萬元;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65438+萬元;
3.因違法經營煙草制品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金額達2萬元的。
煙草制品非法交易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基準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非法經營電信業務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金額不足654.38+0.5萬元的,處罰金;1.5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為拘役;200萬元,有期徒刑六個月的,每增加5萬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每增加六億五千四百三十八萬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打算判處有期徒刑的,按10%處罰。
(四)非法經營出版物。
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7萬元以下,或者報紙1.5萬份、期刊1.5萬份、圖書5000份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萬份(盒)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數額每增加1000元或者違法所得每增加1000元,或者報刊300份、圖書50本或者電子出版物20本(箱),刑期增加壹個月。
單位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法定基準刑參考點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