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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情況下的辯護詞。

為非法侵入辯護——無罪辯護

審判長和審判員:

河南楊霞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孔xx的委托,指定我為被告人孔xx的壹審辯護人。辯護人經過多次與被告人面談、查閱案卷、參加本次庭審,結合相關事實和法律,以“侵入住宅罪”對公訴的孔xx作出無罪辯護。具體辯護意見如下:

我孔xx不應該是本案的被告。

在案號:a 411628050002012080066刑偵卷宗中,孔xx的名字並沒有出現。此外,鹿邑縣公安局(2012)第1529號立案決定書中也沒有出現孔xx的名字。因此,立案決定書只能證明非法侵入住宅案立案,而沒有標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所以孔xx不是犯罪嫌疑人。因此,孔xx不應成為本案被告。

第二,刑偵卷宗裏有證據證明孔xx不在案發現場。

在刑事調查案卷第31至35頁,孔xx本人承認他沒有參與在X在孔令家中收取嫁妝。吳在卷宗第44-47頁的供述也證明了孔xx沒有參與X家的拉聘禮,並證明了孔xx當時正在家中進行嚴重燒傷的康復治療。文件117到120,120到124,125到128,以及138。在卷宗中,從129頁到132頁,孔X的證言,從137頁到140頁,趙X安的證言,從141頁到142頁,都證實了孔xx燙傷的存在,也證實了孔xx所說的話。所以孔xx不在案發現場。

三、卷宗中的有關記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檔案裏有29到30頁的審訊記錄。從文字記錄上看不出這份筆錄屬於哪個機關,所以不能作為證據。卷宗第48頁至第50頁對徐曉敏的調查記錄在程序上是違法的,調查人員應當在兩人以上,因此該調查記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從卷宗第52頁至第54頁,無法看出是哪個機關對徐曉敏進行了訊問筆錄,因此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所以卷宗中的相關記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4.這個案子的訴訟時效已經過了。

案卷記載,案件發生在1995年1月15日,但公安機關沒有立案,徐曉敏也沒有向公安機關報案。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本案已過追訴時效。

動詞 (verb的縮寫)這個案子不是刑事案件。

卷宗記載,本案因X與徐V的婚姻糾紛,導致X家到X家拉嫁妝。案發後公安機關沒有立案,充分證明該案是民事案件,不是刑事案件。孔令X授權他的母親黃xx去她家領回她的嫁妝。因為X和前夫徐X沒有和父親徐X分開,黃xx分不清房產的歸屬,拉回了壹部分。本案最多屬於民法上的財產侵權,所以不是刑事案件。

以上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審議采納。

辯護人:劉劍鋒律師。

2065438+200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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