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恢復原狀的範圍
為他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提供幫助,並向其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利費、傭金、提成費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是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及時退還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二)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
非法吸收公眾資金屬於非法所得。依法追繳吸收資金支付給集資參與人的利息、股息等回報,以及支付給幫助吸收資金的人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如果集資參與人的本金尚未歸還,已支付的歸還款可以沖抵本金。
根據《意見》,涉案員工屬於“幫助他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的人員,其報酬範圍包括:代理費、好處費、回扣費、提成、傭金。壹般來說,是他們幫忙得到的錢。投資人的本金屬於非法吸收的資金,應予追繳,但不屬於涉案員工的賠償範圍,賠償金應由直接或間接獲得資金的人返還。
(3)實踐中司法機關擴大退賠範圍的問題。
作為涉案的普通員工,公安機關往往在立案後采取強制措施將其羈押在看守所,無論是否真的構成犯罪。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時,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包括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均要求退賠,退賠範圍除投資人在職期間的工資、提成外,還包括投資人的本金損失。很明顯,這是不符合法律的,但就是這麽壹個不合理又合法的理由。往往作為取保候審的條件,人為提高取保候審的門檻和難度。如果聘請了律師,會和壹些司法機關的這種行為作鬥爭,指出超出範圍的違法地方,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合法權益。
第二,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我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P2P點對點借貸,互聯網金融的典型模式,是壹種純中介模式,發展最快的債權轉讓模式及其衍生的“最優計劃”模式,即投資者加入最優計劃後,進入計劃賬戶的資金將進入鎖定期。鎖定期內,競價後返還的本金將繼續用於優先級自動競價,不能轉出計劃賬戶或提取。鎖定期結束後,投資者可以選擇是否繼續使用該計劃。如果選擇退出,債權會自動優先轉讓,可能會涉及到資金池的問題,主要表現為:部分P2P點對點借貸平臺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賣給投資人,或者幹脆設計虛假的借款標的先歸集資金,再找借款人,讓投資人的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這種情況也可能存在於債權轉讓模式和最優計劃模式中。不同的是,在這兩種模式中,債權轉讓資金的流動速度快於貸款信息的流動速度,形成資金池。這兩種模式雖然都有第三方個人參與,但大多與P2P點對點借貸平臺關聯度高。P2P點對點借貸平臺資金池的存在,加之互聯網的無限開放、客戶數量龐大、單筆資金積累迅速,以及平臺宣傳的保證高收益的口號性、象征性特征,使得P2P點對點借貸平臺成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高風險領域。
眾籌是P2P點對點借貸之外的另壹種互聯網金融模式,容易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初始階段,眾籌平臺也極有可能編造壹些項目先募集投資人的資金,再尋找投資機會,這在其他行為要件上與P2P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頗為相似。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與量刑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根據國務院《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辦法》第四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為名,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義務的活動。
200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規定》,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
(2)個人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筆以上,單位非法或者變相吸收one hundred and fifty公眾存款30筆以上;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