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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退賠款的範圍

在刑事案件中,經濟型犯罪或非法取得財產的犯罪,應退還非法所得財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不例外,那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退賠款的範圍是什麽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壹起來了解壹下吧。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退賠款的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壹)關於退賠的範圍

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二)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根據《意見》,涉案員工屬於“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的人,他們的退賠範圍包括: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總的來說就是他們從幫助行為中獲取的款項。投資人的本金屬於非法吸收的資金,應當追繳,但是不屬於涉案員工的退賠範圍,應該由直接、間接獲取該資金的人進行退賠。

(三)實踐中司法機關擴大退賠範圍的問題

作為涉案普通員工,往往公安機關在立案之後,無論是否真正構成犯罪,先采取強制措施羈押在看守所,當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時,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包括檢察機關辦案人員)都要求退賠,而退賠的範圍除了其在職期間領取的工資、提成之外,還包括投資人的本金損失,顯然這樣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就是這樣不合理合法的事由,往往來作為取保候審的條件,人為的提高了取保候審的門檻和難度,如果請了律師,就會對有的司法機關這種行為予以抗爭,指出超範圍的違法之處,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到合法權益。

二、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我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互聯網金融典型模式中的P2P網絡借貸,無論是純中介模式,還是目前發展最為快速的債權轉讓模式及其衍生出的“優選計劃”模式即投資人加入優選計劃後,進入計劃賬戶中的資金即進入鎖定期,鎖定期內,投標後的回款本金將繼續用於優先自動投標而不能被轉移出計劃賬戶或提現,鎖定期結束後投資人可以選擇是否繼續使用計劃,如果選擇退出則該債權將進行優先自動轉讓均可能涉及資金池問題,主要表現為:壹些P2P網絡借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投資者或者幹脆直接設計虛假借款標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投資者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在債權轉讓模式及優選計劃模式中也可能存在資金池,不同的是在這兩種模式中債權轉讓資金的流動快於借款信息的流動從而產生資金池,雖然在這兩種模式中有第三方個人的參與,但是該第三方個人絕大多數均與P2P網絡借貸平臺具有高度關聯關系。P2P網絡借貸平臺資金池的存在結合互聯網無限開放、海量客戶、資金單筆數額雖不壹定大但迅速集聚的特征及平臺在宣傳上的保證高收益的口號性、象征性特征,使得P2P網絡借貸平臺成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高發區。

眾籌是除了P2P網絡借貸之外另壹個極易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互聯網金融模式。眾籌平臺在初期也極有可能虛構壹些項目先行歸集投資者的資金再行尋找投資機會,在其他行為要件上與P2P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頗為相似。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罪構成與量刑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按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壹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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