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的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十六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規定,專門人民法院的管轄另行規定。
同時,有關各方應了解以下規定。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與人民法院的審判管轄相適應。
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是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案件的,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壹並報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認為第壹審案件屬於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並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認為屬於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可以直接移送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壹人數罪,* * *同罪以及其他需要合並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壹項或壹個罪名屬於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整個案件就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