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查閱案卷材料時,應主要把握以下幾點:
(1)起訴書審查。重點審查被控什麽罪,犯罪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後果,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的嚴重程度,有無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無刑事責任。審查起訴書引用的法律條文是否適當等。
(2)審查證據清單和證人名單。律師可以通過查閱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大致了解案件的證據體系和種類,核對調取的“主要證據”材料與未調取的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之間的關系。通過檢察院列舉證人名單,了解其他證人在證明本案事實中的作用,通過與被告人見面,了解如何開展這些證據和證人對被告人有利證據的調查收集工作。
(3)主要證據復印件、照片的審查。通過對主要證據的審查,可以知道本案中對被告人定罪的證據是否充分、真實,哪些證據有疑點、矛盾,以便分類排除,哪些證據需要立即調查核實,哪些證據需要會見被告人了解,哪些證據需要在法庭調查時核實。
2.審前程序中如何行使偵查證據請求權?
律師調查取證沒有國家強制力的保護,客觀上使得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往往無法真正得到落實。因此,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賦予了壹種救濟手段,即辯護律師在無法取得或者遇到困難的情況下,可以請求法院出具《準許調查決定書》,相關證人、相關單位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律師在行使調查取證請求權時,應當註意以下問題:
(1)必須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包括申請人、被告、被申請人的信息及請求調查的理由,並附詳細的《調查提綱》;
(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查證據時,辯護律師可以作為申請人到場,但要視案件情況和證人情況而定,需經法庭調查人員同意;
(三)法院調查的證據材料。律師可以要求保留證據復印件,作為辯護證據在法庭上出示,經法庭調查、質證後,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4)因證人或者被害人拒絕接受調查,律師要求調查證據可能被法院駁回,辯護律師認為該證據確實有利於被告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被害人)出庭作證,使該證據通過詢問、質證等方式被法院采納作為裁判證據。
3、關於非法證據的調查和確認。
《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可見,刑法雖然禁止使用非法手段獲取證據,但並沒有規定以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問題在於,檢方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更有可能或有條件使用非法手段達到指控和證明的目的。這些非法證據壹旦呈堂,將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產生負面影響,最終導致權力的濫用,影響司法公正。因此,辯護律師在審前階段收集相關證據證明非法證據的存在並對其合法性進行預審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非法證據的審查確認主要從主體、程序、形式三個方面入手:
關於主體,如調查人員收集的證據應當回避;非法定調查人員獲得的證據;非自然人提供的證詞和專家結論;不能明辨是非、正確表達的青年或精神病患者提供的證言,應是律師審查和考察的重點內容。
(2)程序上,錄取證言筆錄時只有壹名調查人員在場,詢問證人時未告知作證的法律責任。調查人員使用酷刑逼供,並通過威脅、引誘和欺騙收集證據。
(3)形式上沒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被害人、訊問人員簽名的書面供述、證言、陳述;沒有鑒定人蓋章的鑒定結論,沒有制作人或見證人簽字蓋章的檢驗記錄。
上述證據屬於非法或違法證據的範疇。辯護律師壹旦能夠證明證據的違法性、非法性,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將非法取得的證據排除在法庭調查之外。為了證明偵查人員非法收集證據的事實,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傳喚偵查人員、檢驗人員、鑒定人員出庭作證,對收集到的證據提出異議,並在法庭上揭露證據在收集過程中在主體、程序、形式上不合法,防止這些非法證據被法院用作判決的證據。
律師在預審階段進行偵查活動,必須實事求是,忠於事實,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相互串通,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不得幹擾司法程序。來源:中國刑事辯護網作者:遼寧陽光律師事務所羅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