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在外地犯罪,按照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地受過刑事處罰的;
2.嫌疑人是聾啞人,或者是盲人;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實施犯罪,未造成危害的;
4.準備工具,為犯罪創造條件;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6、在* * *配合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參與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
9、犯罪情節輕微且自首或犯罪情節嚴重且有立功表現的。
法定不起訴如下: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通過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保護無辜者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明確規定了追訴時效,在立案過程中應當遵守和執行;
3.因大赦而免於懲罰。赦免是國家為免除某些罪行或特定罪犯的刑罰而采取的部分或全部措施。已經赦免的犯罪,不應當立案偵查;
4、被告知要處理的犯罪,未告知或撤回告知的。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屬於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有依法決定是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自主權;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責任的承擔者已不存在,追究死者刑事責任已無意義,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對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
綜上,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條件。犯罪嫌疑人在外地犯罪,按照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地受過刑事處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