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落實省檢察院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決策,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起草文件;管理秘書事務;辦理檢察信息,編印發行內部刊物;來自處理器的消息;負責NPC代表與特別檢察官之間的聯絡;負責領導同誌批準事項的督辦;負責辦公室的正常運轉和辦公室的日常值班;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和保密工作;指導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
第二,政治部
配合省委主管部門和地、州、市黨委負責全省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
政治部下設幹部部、宣傳教育部和警察部(通稱法警總隊)。
(壹)幹部部門
配合省委主管部門和各市州黨委負責市州、分公司領導班子和後備幹部的考核、配備和考察,辦理相關任免手續;負責指導全省檢察機關幹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擔全省檢察系統的建立和檢察機關的補助;負責辦理全省檢察機關檢察官等級評定工作;負責全省檢察政工數據的統計工作;負責省直醫院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勵和勞動工資管理;負責省級醫院退休人員的管理。
(2)使團辦公室
負責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政治理論學習、思想政治教育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新聞發布和對外宣傳工作;負責《檢察日報》甘肅記者站工作;負責規劃和指導全省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教育培訓基地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負責制定全省檢察機關中長期教育培訓發展規劃;負責指導全省基層檢察院建設;負責組織全省檢察機關開展創先爭優活動;承擔全省檢察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
(3)警察部隊
負責指導全省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訓和考核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措施;負責處理和管理司法警察的警銜和警械;負責協調重大跨區域警務活動;負責管理省屬醫院機關的安全工作。
三。調查和監督辦公室
負責全省刑事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貪汙賄賂、瀆職等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準、逮捕決定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的監督;承辦應當由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逮捕案件的審查批準和決定;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批捕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掌握和綜合分析社會治安動態情況,指導全省檢察機關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開展國家安全檢察工作;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批工作;負責鐵路檢查的聯絡工作。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實施意見。
第四,公訴機關
代表省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死刑復核辦公室、公安、法院、司法、國家安全等業務單位和部門行使聯系、溝通、協調職責;負責對全省公訴部門的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綜合調研;負責掌握全省公訴案件質量,組織對全省公訴工作的評估和專項檢查;負責全省公訴幹部培訓和優秀檢察官、優秀觀摩庭培訓活動;負責省院受理案件的管理,省院公訴科內部工作的協調和分配。
五、提起公訴
分管蘭州、蘭鐵、武威、金昌、張掖、酒泉、嘉峪關、礦區檢察系統刑事案件。負責指導上述領域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當庭公訴和抗訴工作;負責監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承辦省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承辦省院管轄的刑事抗訴、申訴案件,履行出庭職責;負責案例指導;負責辦理公訴機關交辦的其他案件和工作。
第六,第二處公訴
負責白銀、定西、天水、隴南、林區、平涼、慶陽、臨夏、甘南檢察系統刑事案件。負責指導上述領域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當庭公訴和抗訴工作;負責監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承辦省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負責辦理省院管轄的刑事抗訴、申訴案件,在法庭上履行職責;負責案例指導;負責辦理公訴機關交辦的其他案件和工作。
七。反貪汙賄賂局
負責指導全省檢察機關辦理貪汙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匿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等刑事案件的偵查和預審工作;直接立案偵查全省重大貪汙賄賂犯罪案件;組織、協調和指揮跨地區重大、特大貪汙賄賂案件的偵查工作;負責重大、特大貪汙賄賂案件的查處和協作;研究分析全省貪汙賄賂等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貪汙賄賂犯罪檢察工作實施意見。反貪汙賄賂局下設壹個調查處、兩個調查處和壹個綜合處。
(1)調查第壹和第二地點
負責省院直接受理的貪汙賄賂案件、重大復雜案件和檢察長決定的案件的偵查工作;負責市州分局重大案件的指導和協調;需要省醫院配合的省內外病例的調查;負責建立在偵查人才庫中的偵查專業人員在重大案件、復雜疑難案件偵查中開展指導和案件質量控制;負責幫助和指導全省各級反貪部門辦案人員提高偵查技能;負責對各地辦案質量的檢查和指導。
(2)綜合辦公室
負責全面指導全省反腐倡廉工作;負責全省檢察機關反貪汙賄賂統計報表、信息分析、大案要案備查和案件線索管理;負責綜合全省檢察機關反貪汙賄賂工作,組織編寫發行相關內部刊物,總結經驗,起草綜合性文件。負責全省偵查壹體化和全省貪汙賄賂犯罪嫌疑人潛逃、追逃工作。負責全省反貪部門建立偵查人才庫的相關工作;負責貪汙賄賂案件的質量評估、檔案管理和保密檢查。
八。反瀆職侵權局
負責指導全省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的偵查和預審工作;直接立案偵查全省重大瀆職侵權案件;組織、協調、指導跨地區重大、特大瀆職侵權案件的查處和個案調查;研究分析全省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工作實施意見。
九。檢察監察室
負責執行機關刑罰的執行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的變更等。,以及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構活動合法性和超期羈押監督的指導;負責監管場所貪汙賄賂、瀆職侵權案件的立案偵查,對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和起訴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承辦監改所轄省級院的抗訴工作;負責受理被監管改造人員的投訴和申訴;查處罪犯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和分州、市兩級人民檢察院的上訴,仍有可能發生錯誤的案件;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監督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
X.民事行政檢察辦公室
負責指導全省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監督工作;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和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省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責;研究分析全省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難點問題,提出工作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實施意見。
十壹、申訴檢察處
負責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申訴、舉報、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受理公民的舉報、檢舉、控告和刑事申訴;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的申訴;審查地市級以下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案件的申訴;依法查辦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的調查結果;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性質不明、難以集中由檢察機關管轄的舉報線索進行初查;承辦檢察機關刑事賠償事項;綜合反映申訴、舉報、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的情況。研究制定高檢院控告、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實施意見。
十二、職務犯罪預防部
負責指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研究分析全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特點和規律,提出貪汙賄賂、瀆職犯罪的預防對策;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負責指導檢察機關檢察環節的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對預防職務犯罪中疑難問題的指示。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預防職務犯罪實施意見》。
十三。檢察技術科
負責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刑事偵查技術和檢察信息化工作;參與所管轄案件的現場勘驗,對扣押的痕跡、物證進行檢驗鑒定;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交的疑難案件的技術證據進行審查、復核和復驗;負責全省檢察機關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與相關部門合作培訓技術人員。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貫徹檢察技術工作的實施意見》。
十四。法律政策研究室(與檢察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
負責全省檢察機關的法律政策研究和調查工作。開展檢察機關執法中有關法律和政策問題的研究;組織協調檢察理論和專題調研的開展;研究並提出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建議;參與有關立法活動,提出立法建議和修改意見;負責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和專家咨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對下級檢察機關要求執行法律和政策的答復意見。起草法律和政策執行情況的報告,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請示;編輯檢察刊物,《甘肅檢察年鑒》,選編檢察業務資料。
十五、監察部(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的監督;檢查全省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直屬機構執行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規定中存在的問題;受理對檢察官紀律處分的投訴和舉報;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查處檢察人員違紀案件;受理檢察官不服紀律處分的申訴。
十六、計劃、財務和裝備部
負責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分配和管理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財政部門補助的辦案經費、裝備基本建設和偵查技術設施經費;負責全省檢察系統檢察技術裝備、交通工具、通信設備、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規劃和管理;負責省醫院各項業務、基建、事業單位資金的申請和核算,各種車輛、設備、物資的統壹購置和發放;負責省直事業單位房地產管理、基本建設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和後勤服務;負責本地區環境秩序管理、安全衛生、計劃生育、愛國衛生、交通安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省直機關街道辦事處聯絡工作。
十七、黨委。
負責組織省直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院務工作;負責省級院機關黨員的政治理論學習和思想、組織、作風紀律建設;教育和監督黨員幹部;領導學院的工、青、婦群眾組織和統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