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高空拋物的立案標準是造成受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公安機關予以刑事立案,具體如下:
(1)高空拋物行為必須危害到公眾的安全,才能構成高空拋物行為罪;
(2)高空拋物行為必須擾亂公共秩序才構成犯罪。公共秩序是維持社會公共生活的必要秩序;
(3)拋物應從壹層建築頂部以上的高度或其他同等高度拋擲;
2.如果沒有嚴重後果,高空拋物只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高空拋物犯罪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情節嚴重的,達到高空拋物犯罪的立案標準,屬於下列情節嚴重:
(1)壹般認知意義上的危險品菜刀被扔到樓下公共* * *區。雖未造成實際損害後果,但其行為本身具有足以損害樓下公共* * *區正常秩序的危險性,其拋物行為受到法院嚴懲。
(2)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拋擲物體會造成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後果,並且實施了具有相應危險性的拋物行為,當拋物行為造成相應損害後果時,界限為輕微人身傷害或者較大財產損失,也構成嚴重情節;
(3)人民法院對高空拋物是否會造成嚴重後果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
4.人民法院應當考慮行為的動機是主觀泄憤還是客觀過失,投擲地點是人流量大的主幹道還是人流量小的無人區。此外,還應結合投擲物的屬性(如質量、形狀、危險程度等。)來綜合判斷是否構成高空拋物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91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處投擲物體罪,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