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10年以上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傷害健康的行為是違法的。在本罪的認定和處罰的司法實踐中,應註意以下問題:1、健康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和違法行為。要註意以下兩點:(1)非法破壞行為構成本罪的前提。在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壹定傷害的,該傷害是合法的,不構成犯罪;(2)故意傷害他人罪必須是健康的。自毀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可以構成其他犯罪的特例。比如,軍人戰時自傷,逃避兵役義務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構成犯罪的損害程度僅限於輕傷、嚴重人身傷害、傷害和死亡。有時不小於輕傷、壹般攻擊,不構成本罪。至於重傷和輕傷,有時標準沒有區別,應該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部、輕傷部發布(試行)。
3、本罪的主體,刑事責任年齡,因為危害程度是?不同,要求不同,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或傷害死亡的為輕傷,整個年齡14周歲在16周歲以下;造成人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在16周歲以上,可以構成犯罪。
4.其他故意傷害行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但刑事法律定義的犯罪不能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重傷的,處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a & gt;
此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犯此罪者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故意傷害罪
以下兩種情況很難區分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壹是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二者區別的關鍵在於確定行為人的犯罪故意是否具體:是否導致死亡,行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且不僅違法行為是故意危害他人健康,而且是否是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只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處理
此外,還應註意以下三種特殊情況:(1)在突然實施犯罪時,行為人故意不確定或者不關心他人的傷亡情況,壹般可能導致損害、故意傷害和認定真正的死亡原因。如果給故意殺人罪;(2)打架致人死亡的,除明顯故意殺人罪外,以壹般故意傷害致死定罪;(3)故意傷害確實分不清故意殺人案件與疑罪從無壹般原則精神的界限。
2故意傷害(死亡)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有傷害他人的故意,雖然沒有殺人、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完全故意死亡的行為造成的故意傷害,過失死亡的行為,行為人不僅沒有殺人的故意,也沒有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所以發生完全過失行為造成的死亡結果。
3損傷程度的認定,要註重對損傷後的傷情和治療效果的綜合評價:當時的情況比較嚴重,基本治療後恢復正常,或者只形成了輕傷的結果應該是輕傷的理論,傷情並不嚴重,但經過治療,最終結果是重傷、損傷。
(1994)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醫院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1993)277“本院收到壹件自訴案件的移送,該案件是經過公訴程序故意定罪,經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在研究中,答案如下:
同意家人的意見。典《刑事訴訟法》第61條及“我院經公安機關處理,撤訴有故意傷害同壹事實(輕微),被害人已提起刑事自訴。符合1993年9月24日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第(壹)條規定,未超過法定時效期間的,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
這起錯綜復雜的案件由何故意傷害和妨礙公務等罪名構成。
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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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句末尾的02318(2006年)
原公訴機關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何回族,男,35歲,1971年8月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門頭溝區,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3月,判處有期徒刑9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2萬元。他被減刑,並於2005年7月2日獲釋。65438+2005年2月羈押,65438+2005年9月次日被刑事拘留,65438+2006年10月被逮捕。他目前被關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馬東興,男,27歲,1979 10年6月出生於北京,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房山區,2000年4月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2000元。65438+2005年2月羈押,65438+2005年9月次日被刑事拘留,65438+2006年10月被逮捕。他目前被關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偉峰,男,31歲,1.975年7月出生,滿族,吉林省人,初中文化,無業,住吉林省蛟河市蛟河市。65438+2005年2月羈押,65438+2005年9月次日被刑事拘留,65438+2006年10月被逮捕。他目前被關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何、馬東興、張偉峰犯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於2006年10月3日(2006)以刑2373號作出刑事判決。宣判後,被告人何、馬東興、張偉在法定期限內不服,提出上訴。法庭組成合議庭進球得分後,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何、馬東興、張偉峰進行了訊問,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決定不開庭審理。該案現已審理完畢。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壹審判決:2005年6月65438+2月19日6時左右,被告人陸、馬東興、張偉峰,朝陽區人,因四環路路邊交通問題,在東風北橋與公交公司710司機兼職。姬路造成的頭皮裂傷變成了軟組織損傷和腦震蕩。在刑事鑒定案件中,有時沒有乘客:劉躍彪(男,35歲,內蒙古人)為勸阻被告人陸、馬東興、張偉峰、劉躍彪進行毆打,致使劉躍彪所在的朝陽分局酒仙橋派出所民警王(男,42歲)。報警後,被告人陸、馬東興、張偉峰對民警王建民、嚴進行辱罵、推搡、毆打,致嚴及兩名民警多處軟組織挫傷、制服撕裂,後三被告人被當場抓獲歸案。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朝陽法院調解,由何輝、馬東興張偉賠償劉(高級親屬)的經濟損失、嶽彪的醫療費、訴訟費、整容費、繼續治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4000元。賠償受害人並發醫療費2000元。
壹審法院認定並證明了上述事實:
1、被害人兼公路報告,並確認報告單,證明:2005年2月16、19日下午,兼公路駕駛員710乘坐公交車至朝陽區東風北橋,因其不讓小巴倒車。射精——小時候路上攔了幾個男的上公交車。在壹名男子爬上公交車並從車窗上取下彈簧鎖後,Ji-Lu想拖下公交車並繼續拳打腳踢。他們有意識地看到幾名男子辱罵和推搡警察。射精路辨認證實,被告人劉立輝的受傷男子持的是彈簧鎖;辱罵被告人馬東興,男子倒車後倒地。
2.被害人劉躍標的陳述及辨認報告單,證明在上述時間、地點,劉躍標乘坐710路公交車時與壹輛小客車發生爭執。從小巴上下來五六個人在火車上打公交車司機,壹個男的穿著皮夾克,司機帶著彈簧鎖,司機頭部流血,幾個男的在司機下面拳打腳踢。劉躍標接觸到其他被勸阻的劉躍標。其中壹個粗壯的男子抓住,壹個穿皮夾克的男子,用彈簧鎖打傷劉的左眉,拉開路邊的護欄,和高胖壹起抓住,說:“妳知道我是誰,所以妳知道我打了他。”之後,矮胖男子劉躍彪用彈簧鎖擊傷左額頭,被路人勸退。幾名男子繼續毆打710公交車司機,兩名民警沖上前,有人會阻攔不聽勸阻。穿皮夾克的男子還需要壹個水泥塊打兩個戴眼鏡的警察耳光,砸警察的帽子,然後警察制服的扣子被警察扯下。另壹個胖子和壹個矮胖子,另壹個警察推搡著,辱罵著,撕扯著警服的紐扣,徽章,徽章。另壹名警察趕到後,抓住了幾名男子。經劉躍彪鑒定,確認被告人何輝步持彈簧鎖毆打暨刀,致其左眉骨受傷。當時他手持的水泥塊企圖毆打警察,戴眼鏡的男警察扇了他壹耳光,穿著皮夾克。被告人馬東興被壹名額頭受傷的警察和壹名矮胖男子拉住辱罵;被告人張偉峰抓住他的衣領說:“妳知道我是誰嗎?讓妳知道,我打了他,”打了他們,然後又拉又推警察高胖子。"
3、被害人閆、王的陳述證明:2005年2月19日16時,二人隨後出警並駕駛警車趕到現場,見壹名粗壯男子與壹名滿臉是血的男子扭打在壹起,上前勸阻其不要暴露身份。矮胖男子聽了勸阻,繼續毆打對方。顏和王冷笑著從旁邊壹個穿著黑色皮夾克的男子手中搶過水泥塊。竇彥立生和王建民停了下來。男子掌摑、猛擊、拳打腳踢、拉扯、辱罵。與此同時,在壹行2人的短時間內,又拉又推,嚴和王的報警按鈕被扯破。後來,增援部隊趕到,逮捕了三名男子。經顏、王辨認並證實,被告人陸欲用水泥塊擊打民警,並扇了顏耳光。在嚴重拉踹的男子穿著黑色皮夾克後,被告人馬東興是被毆打的受害人,是被警察辱罵、拉拽、推搡、敦實的男子,被告人張偉是拉搡、推搡警察。
4.2 .證人證言及鑒定報告單,用以證明建青:19,2005,冀魯公交,16當日上午,達成免費通行許可?在東風北橋酒吧的路邊上,壹個粗壯的男人正躺在他們的左後輪車上。許多人在公共汽車上的小巴裏撞上了吉高速公路。其中壹名男子穿上皮夾克後,幾名男子輪番玩弄彈簧鎖路,繼續毆打張,並將他拖下車。其中客車勸阻,矮胖男子頂樓乘客被打在路邊護欄上,其他乘客拳打腳踢,還被打了彈簧鎖。警察沖上前去,不準穿皮夾克的人撞警察的水泥塊。戴眼鏡的警察不再大聲扇耳光,拉了拉警服。那個矮胖子和壹個胖子推另壹個警察濫用職權。在撕破警服後,增援人員趕到將三人控制。同時證明,警察趕到後,幾名男子乘坐的公交車跑了。經建清警方查明並證實,被告人陸持彈簧鎖,民警用水泥塊擊打壹名戴眼鏡、穿皮夾克的男子。被告人馬東興下車,辱罵、拉扯、推搡民警的矮胖男子,被告人張偉拉扯、推搡另壹民警的胖子。
證人何軍、閆寶證言,並確認筆錄:2005年2月9日6時左右,在北京市朝陽區東風北橋附近,壹輛中型面包車幾名男子將710的公交車司機抓住,對其進行毆打,然後繼續打,下車拖至司機處,壹名乘客勸阻。壹個穿皮夾克的女人撞上了壹個警察的水泥塊。被攔下後,民警掌摑了壹名戴眼鏡的民警,並撕扯其制服,壹個敦實男子和壹個胖子,另壹名民警推拉,兩名民警制服被撕扯。後來,三名男子被趕來的警察逮捕。同時證明,警察趕到時,幾個跳樓者跑了,只有三個人,還有三個男子毆打司機和乘客參與。何軍、顏指認,確認被告人陸持混凝土塊欲砸警察,戴眼鏡的警察被壹穿皮夾克的男子踢傷。被告人馬東興辱罵、推搡民警,被告人張偉辱罵、推搡胖子民警。
6、證人壹草的證言鑒定報告單:?2005年6月5438+2月19日,16點左右,朝陽區東風北橋附近,幾名男子毆打壹名710公交車司機。其中壹個穿著皮夾克,拿著壹把彈簧鎖。其中壹名乘客勸阻他,幾名男子也被毆打。警察趕到後,該男子濫用職權,推搡。穿皮夾克的男子拿著水泥塊毆打警察。警察打了他壹耳光。和眼鏡的戰鬥停止後,制服被撕破的警察,壹個矮子,壹個胖子,壹個胖子推了他壹把。另壹個警察拉著兩個警察制服撕。後來,三名男子被趕來的警察逮捕。有必要確認被告人、陸用彈簧鎖水泥塊打了壹個戴眼鏡的穿皮夾克的警察。被告人馬東興是個矮胖子,對民警辱罵、拉扯、推搡,被告人張偉峰對另壹個高胖民警拉扯、推搡。
7.醫院診斷證明的效力是道路受害者劉月碧受傷。
8.人體損傷程度鑒定證明,被害人劉躍標系輕傷(重點)情況下身體損傷,被害人及路某身體損傷為輕微傷。
/& gt;9 110報警記錄、公訴機關證據照片、被害人傷情照片、扣押物品清單、潮陽分局酒仙橋派出所證明材料、被告人何輝、馬東興犯罪記錄材料。BR/>;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壹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陸、馬東興、張偉在遇險時,不能正確處理。事實上,該團夥毆打他人,造成壹人死亡和輕傷(重點),有時沒有後果。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何、馬東興、偉峰還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對累犯、被告人何東興系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陸在犯罪前沒有經營,同意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故意傷害罪被害人的經濟狀況為他贏得了較輕的處罰。故判決:被告人盧立石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合並前罪,剝奪政治權利壹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數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剝奪政治權利壹年六個月13天,並處罰金二萬元。他因妨礙公務被判處壹年零六個月監禁,並決定執行三年監禁。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張偉峰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兩年。
何輝、張偉峰上訴,但並未毆打被害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馬東興上訴,但沒有毆打被害人,沒有辱罵、推搡民警,不構成故意傷害和妨礙公務。
經審理查明,何輝、馬東興、張偉碸犯故意傷害、妨害公務的事實,經壹審法院認定,壹審法院證明,並經質證確認,也予以認定。
法院審理查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何輝、馬東興、張偉與他人發生糾紛,未妥善處理結夥毆打他人,致1人死亡,致未成年人(重點)和1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何、馬東興、張偉峰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根據法律規定,他們的行為構成妨礙公務罪,受到法律制裁。李露?惠系累犯,出獄後五年內依法應從重處罰。他回民應該同意被剝奪政治權利,為他們未完成的罪行受到懲罰。何輝、張偉晶、馬東興呼籲受害者的意見不要打。經檢驗,在被害人兼道中,劉躍標出示並辨認的報告單確認了何輝、馬東興、偉峰的毆打行為;證人姜康建慶、壹草等的證言。且鑒定筆錄也證實了三上訴人故意傷害的鄰居及醫院的診斷證明了被害人的傷情,故何、東興、張偉峰以故意傷害不構成犯罪為由提起的上訴不能成立。馬的性吸引提到了侮辱、推搡民警不構成犯罪的妨礙公務協商、調查的事實,2名民警和證人的證言,證實了筆錄中馬東興夥同何輝、張偉侮辱、推搡、毆打民警的內容。因此,馬東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基於這壹事實,壹審法院認定何、馬東興、張偉峰的犯罪行為及其性質、情節、程度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根據(a)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9條,法院判決如下:
張偉峰、何輝、馬東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是最終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