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和審判員:
陜西科力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姚佳欣父母的委托,並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呂剛、楊建華兩位律師繼續擔任被告人姚佳欣二審的辯護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和《律師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辯護人有義務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無罪、減輕犯罪或者減輕、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在壹審訴訟中,辯護律師提出了被告人具有較好的自首、初犯、偶犯、認罪悔罪態度,其犯罪故意是瞬間的、無計劃的,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人身危險性較小的辯護意見——屬於“激情犯罪”。壹審判決沒有依法對被告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主觀惡性特別大,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特別大”為由判處被告人死刑,與法律相違背。
二審法院調查後,辯護人堅持認為,壹審判決的認定不能客觀、公正地反映被告人姚佳欣的犯罪動機和情節。本案被告人不應是法律規定必須判處死刑的罪犯,壹審判決明顯“事實不清,量刑不當”。現詳細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第壹,壹審判決激情殺人概念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
壹審判決經審查認為,激情殺人壹般是指因被害人的不當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憤怒而殺害被害人的行為。這壹認定沒有法律依據。
辯護人認為,激情犯罪是指被告人因自身心理問題,在特定時間、地點、環境下受到精神刺激而導致的犯罪。這種刺激可能是受害者的錯,也可能是因為憤慨或壹時情緒失控等突發因素造成的。激情犯罪中,犯罪人的心理狀態變化劇烈,其理智和意誌意誌會在短時間內不同程度地削弱或喪失。經常出現意識模糊、狹隘等現象,即知識範圍變窄,自控能力減弱,甚至做出壹些沖動、魯莽的行為或舉動,導致行為過激。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姚佳欣與被害人張妙素是陌生人。所謂“前日無仇,近日無怨”沒有利益。兇手意圖的原因只是壹次偶然的交通事故,而大多數交通事故都是偶然的、突然的。被告事先無法預料,毫無準備。因此,本案是壹起典型的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性案件。根據壹審法院調查的事實,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處於極度恐慌和恐懼的狀態。本案中被害人雖無過錯,但對被告人的刺激系突發交通事故所致,應無異議,仍屬於激情犯罪範疇。
在這壹部分,辯護人重點闡述了被告人的犯罪動機和主觀惡性等重要事實。但壹審判決將這壹理論解釋確立為法律概念,錯誤地列舉了這壹概念的適用條件。這無疑加重了被告人的罪名,顯然與事實不符,毫無根據。
第二,被告人藥家鑫的犯罪結果雖然客觀上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但不能界定為“主觀惡性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
1.被告才21歲。事發前壹直在校園生活,是壹個眾所周知的,比較典型的被教育迫害,被父母野心所拖累的梓生。長期以來,他壹直生活在考試、升學、沒日沒夜的鋼琴訓練、考級等枯燥簡單的環境中。另外,他性格內向,很少接觸社會。由於學習、就業等壓力問題,以及對未來的仿徨和焦慮,被告人心理負擔沈重,長期處於緊張、抑郁、沮喪的狀態。他的不良情緒抑郁,有明顯的心理缺陷,心理承受能力弱於常人。他和我們大多數孩子壹樣,無力抗爭,無處訴說。雖然這些情況近年來引起了國家、全社會甚至家長的高度重視,但現實情況是怎樣的呢?
這壹切絕不是他今天犯下如此嚴重罪行的原因,而這壹切只是他的不幸。難道不能引起我們的警惕,讓我們憐憫、同情、關心、挽救、原諒他嗎?我們要拯救的其實是這壹代人!
同時,被告人2010年7月才拿到駕駛證,沒有時間開車,缺乏駕駛經驗,沒有處理過交通事故,不具備處理緊急事務的能力。突如其來的意外,慌亂中產生各種復雜的想法,導致惡性殺人案件。
客觀事實表明,本案被告沒有預謀,沒有計劃,甚至沒有明確的結果。我們知道,任何犯罪都要追求壹個必然的結果,必然有某種預謀。本案中,被告“殺人滅口”的行為無異於飛蛾撲火,結果不言而喻。這不僅是不可理解的,也是不能容忍的!同時也說明他追求的結果不僅荒謬,而且明顯沒有明確的目的。這壹認識也與下面辯護人描述的被告人犯罪情節相吻合。
交通肇事的意外,對被告人脆弱的心理無疑是壹個極大的刺激。被告處於極度恐懼、驚慌之中,並瞬間產生了犯罪意圖。被告人無計劃、無打算,其主觀惡性與預謀犯罪、謀財害命、報復社會、危害公共安全有本質區別。到案後,被告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認罪,可以說明被告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和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有明顯悔罪表現。被告人主觀惡性沒有達到所謂“極深”的程度。
2.在壹審法院的調查中,被告人無法對被害人的傷情進行準確描述,也說不清捅了多少刀,捅了哪裏,捅的順序。這些情況完全符合被告人當時的心理狀態,即被告人確實處於恐慌、恐懼、精神失控的狀態,所以在壹時的慌亂和急迫中實施了犯罪行為。法醫報告稱,從被害人傷情分析,推斷被告人被刺六刀,但致命傷只有壹刀,被害人並非壹刀致命,而是失血過多死亡。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極其簡單,沒有什麽“特殊”之處。
3.本案是個人犯罪,不是團夥犯罪,影響和危害都不大。事發時間是晚上23點左右,恰逢冬天沒有陽光,路燈昏暗;案發地點位於長安區大學城和Xi市中心城區之間的郊區。環境人煙稀少,又不是聚眾之類的公共場合。
4.被告人案發前是大學生,心智不成熟。從被告人的成長經歷來看,案發前在學校、家庭、社會上壹直表現良好,從未受過刑事處罰,甚至犯過大錯,從未與任何人發生過爭執。被告人潛心學習和練習鋼琴,獲得了十多個獎項,大學期間還獲得了獎學金。案發後,被告人不僅主動投案,而且歸案後及庭審中主動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明確表示願意認罪。在本案偵查過程中,被告人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查,帶領偵查人員取回刀具,使案件得以順利破案。通過庭審過程中的表現,也可以明顯感覺到被告人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對其的審理。被告對認罪表現出積極的態度。被告人在被羈押期間,悔悟異常,主動向檢察機關提交了兩份悔過書,誠懇地向被害人親屬道歉,表現出強烈的悔意,並能遵守監獄紀律,參加各種活動,積極爭取改造。被告不再有人身危險。
因此,雖然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了危害,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惡劣後果,但應當受到法律的審判和懲罰。但壹審判決給了被告人“主觀惡性特別大、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特別大”等極其主觀的字眼,不僅沒有客觀反映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也沒有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喪失了法律的嚴肅性。
第三,壹審判決未能認定被告人的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未能從寬,適用法律不當。
1.被告是初犯,偶犯。法律沒有區分初犯和偶犯的適用範圍,也沒有規定故意殺人案件不適用初犯和偶犯的較輕情節。壹審判決認為初犯、偶犯只適用於未成年犯,這顯然是錯誤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最高人民法院。如果被告人犯罪後積極賠償被害人,認罪悔罪,依法可以認定為酌定量刑情節。
本案中,被告家屬已明確表示願意積極賠償,並已實際支付喪葬費15000元。原審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雖然不接受賠償,但被告人及其父母已經做好了充分的賠償準備,現金30萬元,加上車子,所提賠償遠遠高於法律規定,多次希望通過壹審法院進行賠償,交給被害人家屬。後來因為受害人不服,調解失敗。此外,被告親屬收取的賠償金額雖未達到受害方原要求的54萬元,但已是全部賠償。期間也想過把唯壹的房子賣了做補償,但是因為沒有房產證,賣不出去。但對於被告親屬積極賠償的態度和行為,法院應當予以肯定。人民法院應當將這種情況作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3.被告人藥家鑫犯罪後有自首情節,且當庭認罪的,應當對被告人從輕、減輕、從寬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均規定,對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4。被告人認罪悔罪,從寬處罰更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理。17.壹般對自首的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寬處罰,但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主觀惡性特別大、危險性特別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逃避法律制裁的除外。26.在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對被告人有自首、立功、從犯等法定或者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也要註意寬嚴相濟。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在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依法應當或者可以從寬處理的人。
自首制度在我國的立法設置和司法適用中有著悠久的歷史,它對於司法機關的分工、瓦解犯罪分子、鼓勵犯罪分子悔過自新、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公民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義。自首可以減少甚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減輕司法機關的起訴負擔和司法成本;敦促罪犯悔改行善。本案中,被告父母在得知被告的犯罪行為後,立即陪同被告到公安機關投案。初衷是相信法律會給藥家鑫壹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但是,壹審判決雖然認定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但沒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判決的價值取向與我國自首制度的司法理念和精神背道而馳,不利於預防和減少犯罪。
因此,壹審判決已經明確認定被告人有自首等減輕處罰情節,而只是片面強調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明顯具有較強的主觀因素,未能從輕處罰被告人,與法律規定不符。
四、根據我國刑事審判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本案應適用“寬嚴相濟”的司法理念,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1,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具體來說,應當根據犯罪類型、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對被告人判處何種刑罰。同時,充分考察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犯罪未遂或者停止等法定量刑情節,重點考察被告人是初犯還是偶犯,是否有認罪、悔罪表現,是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是否有重新犯罪的可能。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意見》和我國司法實踐,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姚嘉欣不具備被判處死刑的條件。《若幹意見》29。它對死刑的適用提出了明確的標準,即必須準確理解和嚴格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要依法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統壹死刑案件的裁判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的具體案件中定罪或者量刑的證據必須真實、充分,必須得出獨特的結論。罪行極其嚴重,但只要依法不能立即執行,就不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根據《若幹意見》的規定,極少數犯罪分子因罪行極其嚴重被判處死刑。同時,《若幹意見》還明確,要依法嚴格控制死刑適用,統壹死刑案件的裁判標準。在中國,並不是所有的故意殺人案件都會被判處死刑。
“寬嚴相濟”的司法理念以人道主義為主導思想,充分重視民主和人權。目前,懲罰的作用已經從懲罰和報復轉變為教育和感化。因此,“寬嚴相濟”的司法理念既保護了被害人的利益,也保護了被告人的權益,通過平衡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國家的關系,實現社會和諧。本案中,被告人藥家鑫具有多項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在“主觀惡性”、“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人身危險性”等方面不符合被判處死刑的條件,不符合必須判處死刑的標準。壹審判決判處被告人死刑,明顯說明量刑過重,沒有體現“寬嚴相濟”的司法理念。辯護人認為,對被告人藥家鑫從寬處罰更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更能體現“寬嚴相濟”的司法理念,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動詞 (verb的縮寫)本案訴訟程序受到了法外相關因素的幹擾和影響,導致對被告人藥家鑫的審判極不公正,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
這起案件原本是壹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其怪異的行為引起了社會的關註,無疑成為新聞熱點。人的道德考量顯然大於法律判斷。壹個簡單的交通事故就把受害者的手砍死,太不可思議了!以人之常情,難以釋懷!
但是,“人性、理性、平等、正義、自由和秩序,正義是法的重要價值之壹,但如果對法治的追求偏離了法治的理性,法治的正義就難以實現。”同時,現代社會不再是壹個“同類報復”的社會,而只是壹個和諧的社會;現行法律不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法律,罪刑法定是法律正義的基本訴求。毫無疑問,任何壹個被告,都只有經過依法審判,才能確定有罪、無罪、情節嚴重,然後受到懲罰。
不可思議的是,經過媒體的大量報道,這個案子壹下子成了社會關註的焦點。庭審前後,個別出於某種目的,利用媒體和網絡歪曲事實,人為地將壹個普通家庭和大學生描繪成所謂的“富二代”、“官二代”、“軍二代”,甚至將案件描述成所謂的“貧富戰爭”。從壹審開始,網上就流傳所謂Xi安中院腐敗,暗示審判長有意偏袒此案;法院將公開開庭,並組織NPC代表、CPPCC委員和高校師生旁聽。將普法活動醜化成法院故意安排的對姚佳欣從輕處理的壹場秀。如果不判藥家鑫死刑,這個案子就有黑幕了。此後又指出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是毒品案的罪魁禍首,並點名法院主要領導。壹審宣判後,他將矛頭指向Xi市公安局長安分局的辦案民警,認為該案還有所謂的補充偵查,並在網上發布《關於藥家鑫案找人的啟示》,企圖將案件復雜化、妖魔化,將嚴肅的審判活動庸俗化。將審判活動引向歧途。
二審上訴期間,他在網上發表文章提出所謂揭露省法院包庇藥家鑫的觀點,甚至提出“我們認可中院的結論,網友也認可,看陜西高院的態度,我等著”。個別人的言論和行為,在省高院開庭前就讓被蠱惑不明真相的人無端指責和懷疑,這顯然是在給二審法院施壓。試想,如果省高院對藥家鑫案作出任何不符合其個人意願的判決,都會名譽掃地,會遭到肆意詆毀。在他的慫恿下,案發後半年拒絕安葬被害人,目的是鼓動被害人家屬以被害人屍體要挾法院,幹擾法院的公正審判。
應該說這種現象是極不正常的,防禦者以前很少見到。但是我們必須註意這種奇怪的情況。受害人父親壹直願意理解上述民事賠償問題,但害怕其幹涉,民事調解無法實現。事實上,它控制了受害者的親屬。司法程序受到嚴重幹擾。
綜上,辯護人對張渺的不幸表示同情和惋惜;向他們的親屬表示安慰和理解;對父母表現出的大恩大德表示尊重。在此,我代表被告人及其父母,再次向被害人親屬表示誠摯的歉意和謙虛。
被告人藥家鑫的罪行無疑令人痛心,對被害人及其親屬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傷害;同時也毀了他的家庭,毀了他的人生。但他畢竟已經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他的犯罪行為有著深刻的原因並且在壹時的迷茫中迷失了自我。該案已自首,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
對於上述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辯護人認為應當從輕處罰。對被告人的量刑既要體現國家法律的公正,又要體現寬嚴相濟、教育與感化相結合的原則。使本案判決結果符合現行司法理念的過程;符合當前國家對死刑“少殺慎殺”的政策要求;使本案的判決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我們還是希望能對受害者親屬進行全額賠償,希望法院排除幹擾,嚴肅執法。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本案作出公正判決。
請接受上述辯護意見。
辯護人:陜西科力律師事務所盧建華律師。
201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