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哪些?
1.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和存在條件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物品和痕跡。
2.書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字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記錄其內容,反映其思想。
3.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4.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自己的被害情況和其他情況。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內容主要包括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護。
6.鑒定意見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指定或者聘請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後作出的書面結論。
7、勘驗、檢查、鑒定、調查等記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存儲在音頻、視頻、計算機或者其他高科技設備中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信息。
二、警方丟失案件證據怎麽辦?
警察丟失案件證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警察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或者組織有權對人民警察機關、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任何人不得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三,原始證據丟了有關系嗎?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訴訟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第四款,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不能作為分別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因此,原始證據的丟失對訴訟當事人是非常不利的。如果要證明的事實無法用證據證明,法院可能會作出不利的判決,請妥善保存原始證據。
法律客觀性: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這說明,舉證責任不僅是壹種權利,更是壹種義務,是司法人員的職責。此外,該法第12、46、150、162條也規定了舉證責任。這些規定明確規定,在公訴案件中,證明犯罪構成的舉證責任主要由檢察院承擔,即如果公訴機關向法院提供了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就要承擔損失。庭審舉證程序是1997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主要內容之壹,將法官出示和宣讀證據改為由檢察官和辯護人出示和宣讀證據。這種證明角色的轉變,突出了公訴人和辯護人在法庭調查中的作用,明顯增強了刑事審判的對抗色彩,也顯示了我國訴訟程序由權威主義向訴訟主義轉變的趨勢。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對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而承擔舉證責任。在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核心是原告不必證明被告方是否有犯罪事實,而是將這壹責任分配給被告方。顯然,舉證責任倒置突破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與所謂控辯雙方舉證責任轉移而不免除任何壹方訴訟舉證責任有著本質的區別。我國刑法中壹些罪名的規定體現了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如刑法第395條關於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定,非法占有罪,如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職務經濟犯罪中贓款贓物去向的說明, 以及國家機關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包括刑訊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員罪。 需要進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其他方面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責任能力和精神狀態。如果只是檢方的證明被否定,就不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只有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主張某壹事實時,如果能證明自己不在犯罪現場而是在其他地方,才需要證據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