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工傷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未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辨認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法釋[2065 438+04]9號
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取得民事賠償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作出工傷認定,但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訴訟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原因遭受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壹庭
勞動爭議案件審理若幹疑難問題解答(2012.6438+02)。
15.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應采取什麽樣的賠償模式?
《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因第三方侵權造成的工傷繼續適用浙(2009)50號通知的規定。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受到人身傷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取得侵權賠償的,在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相應項目中扣除第三方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發生的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