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隱瞞工傷事故的處罰
用人單位隱瞞工傷事故的,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如果是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工傷,將被罰款,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逾期不繳納的,處以1倍3倍罰款。
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的費用。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拒絕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安全生產法》第壹百零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擅離職守、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其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
對逃匿的,拘留十五日以下;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隱瞞事故的,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如果是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工傷,將被罰款,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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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壹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擅離職守、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上壹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對逃匿的,拘留十五日以下;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