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按月支付”是指工資應以月薪的形式支付,也包括按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後30日內結清工資,超過30日即構成拖欠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還規定,工資必須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至少壹個月發壹次。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後30日內結清工資,超過30日即構成拖欠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的期限內未支付的,那麽用人單位將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