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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的騷擾有哪些表現形式?

性騷擾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口頭方式:如以下流語言挑逗對方,向其講述個人的性經歷、黃色笑話或色情文藝內容;

2、行動方式:故意觸摸、碰撞、親吻對方臉部、乳房、腿部、臀部、陰部等性敏感部位;

3、設置環境方式:即在工作場或者教會所周圍布置淫穢圖片、廣告等,使對方感到難堪。

壹、性騷擾行為需要針對特定的對象:

在公***場所公開談論兩性話題、講黃色笑話、爆粗口等,雖有背公序良俗,但只要沒有明確指向某人,都不應當視為性騷擾。

在社會生活中,男性和女性都有可能成為性騷擾行為的行為人和受害人,且不分年齡大小。

但是,行為人在作出騷擾行為時即便沒有指名道姓,但是通過與其他信息結合能夠識別特定自然人的,應當認定其構成性騷擾。

二、性騷擾的後果

由於“性騷擾”屬於常識性的、不言自明、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比如曠工、偷竊、打架等);即便沒有規章制度的約束,也可直接被認定為違紀行為。只要“性騷擾”行為達到壹定嚴重程度的,可以解除。

性騷擾行為不要求行為造成損害後果達到嚴重程度,只要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構成性騷擾,就能適用本條的規定。

但損害後果的表現形式和程度作為受害人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類型及大小的依據。如在無明顯損害後果時,可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在造成明顯精神上或身體上的傷害時,可另外主張行為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對於多次通過信件、電話、計算機網絡等途徑傳送淫穢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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