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當事人無權查閱案卷。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不能查詢案卷信息,只有代理律師可以查閱。刑事案件結案後,當事人不能復印案卷,只有辯護律師或其他辯護人才能復印案卷材料,以便在審查起訴時行使辯護權。
不予立案的情形如下: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通過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保護無辜者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追訴時效,在立案過程中應當遵守和執行;
3.因大赦而免於懲罰。赦免是國家為免除某些罪行或特定罪犯的刑罰而采取的部分或全部措施。已經赦免的犯罪,不應當立案偵查;
4、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屬於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有依法決定是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自主權;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責任的承擔者已不存在,追究死者刑事責任已無意義,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對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
提起刑事案件的程序如下:
1.公安機關、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機關;
2.舉報、投訴和舉報可以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受理口頭舉報、投訴、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3.受理投訴、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投訴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要與誣告嚴格區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壹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