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已經采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
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如果需要繼續取保候審,或者需要變更保證方式或強制措施的
,受案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受案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對繼續采取保證
金方式取保候審的,原則上不變更保證金數額,不再重新收取保證金。
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受案機關仍未作出繼續取保候審、變更保證方式或者
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受案機關。受案
機關應當在原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原決定機關收到受案機關作出的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後,應當立即解
除原取保候審,並將《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送達執行
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受案機關作出繼續取保
候審或者變更保證方式決定的,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
第二十四條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時,應當依照刑事訴
訟法的有關規定傳喚被告人,同時通知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
第二十五條對被取保候審人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判決生效後,依法應當解
除取保候審,退還保證金的,如果保證金屬於其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書面通知
執行機關將保證金移交人民法院執行刑罰,但剩余部分應當退還被取保候審人。
保證金的收取、管理和沒收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和國家的財經管理
制度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
保證金。對違反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縱橫法律網-湖北順風律師事務所(崇陽)-潘盼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