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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四個是公訴和司法?

公訴和司法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司法局和人民法院。公安發現犯罪或者受理其他行政單位移送的案件時,進行調查取證。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提交檢察院批準逮捕。逮捕後,公安完善證據。證據確鑿後,將案件移送檢察院確定罪名,再公訴至法院審理。法院最終做出判決。如果檢察院對判決有異議,可以抗訴。最後,犯人被送到司法局管理的監獄。以上只是公檢法四個部門的基本職能。公安還有戶籍、出入境管理,檢察院有反貪反瀆,法院有民事法庭、行政法庭,司法局有管理律師等職能。公檢法部門屬於對等單位,相互之間沒有領導關系,只有相互監督。

《公訴法》的職責是:

1.公安機關負責刑事偵查和維護社會秩序。如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2.法院是審判機關,主要職能是死刑核準、再審、回避制度、監督和制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審理

3.檢察院是監督機關,對公安局、法院等機關進行監督;檢察院監督公安局、法院等機關,行使檢察權。

公安機關設立上述機構,可以更好地監督管理環境汙染,更好地履行《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各項法律要求,切實可行,更有利於保護我國環境,解決環境汙染問題。各地區、各部門不斷加大環境保護力度。隨著國民經濟快速增長和人民消費水平顯著提高,全國環境質量基本穩定,部分城市和地區環境質量有所改善,大部分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得到控制。

工業產品汙染排放強度下降,重點流域和區域環境治理不斷推進,生態保護和治理得到加強,核與輻射監管體系進壹步完善,全社會環保意識和民眾參與度顯著提高,我國認真履行國際環境公約,樹立了良好的國際形象。

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本前提。環境為我們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必要的資源和條件。環境保護是指采取行政、法律、經濟、科技等措施,合理利用資源,防止環境汙染,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類社會健康發展,使環境更好地適應人類勞動生活和自然生物的生存。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協調統壹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任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審查批準逮捕,由人民檢察院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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