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公司、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其公司、企業的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侵占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侵占罪”,是指行為人以貪汙、盜竊、詐騙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企業財產的行為。
實施《決定》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侵占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屬於“數額較大”;侵占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汙賄賂犯罪的補充規定》處罰。
《決定》第十二條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由國有公司、企業委派或者聘用,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股份公司/企業中作為國有公司、企業代表行使管理職權,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決定》第十四條所稱“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職工”,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中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工。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本解釋規定的受賄、貪汙、挪用的定罪數額範圍,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綜上所述,邊肖整理出關於私人活動的相關內容。可見,企業不允許員工接私活,可能會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失。但公司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相關賠償,當然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有其他相關問題,華旅。com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