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不得隨意辭退員工,要看具體原因來判斷辭退是否合法。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要看員工在公司工作了多久,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有沒有購買五險壹金。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此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的工資,然後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期限的終止時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