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和律師在職業性質、代表的利益和職責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
1、職業性質:公訴人屬於國家司法人員,是公務員的身份,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而律師屬於自由職業者,作為犯罪嫌疑人的代表,負責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罪輕。
2、代表的利益:公訴人代表國家的利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控告,相當於原告。而律師則代表被告的利益,進行辯護。
3、職責:公訴人的職責是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證明其罪行。而律師的職責則是通過法律手段來保護被告的權益,辯護並爭取對被告有利的結果
律師和法官在多個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
1、工作目的:法官是國家的審判人員,其工作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而律師則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其工作目的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思維方式:法官需要站在公正的角度思維,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決。而律師則需要站在自己當事人的角度思維,即使面對的是惡人,也要站在惡人的角度思維。
3、性格特點:大多數情況下,法官是穩重內斂的性格,而律師則是張揚外顯的性格。
綜上所述:公訴人 和 律師 區別在於:公訴人就是國家的代表,負責控告 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行為,壹般由檢察院擔任,相當於原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