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機關在辦理案件中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於符合法律援助條件而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法律援助,並按照相關規定向法律援助機構轉交申請材料。辦案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依法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辯護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後,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當時安排的,應當當時安排。不能當時安排的,看守所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情況,並保證辯護律師在四十八小時以內會見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關系的,辦案機關應當要求其出具或簽署書面文件,並在三日以內轉交受委托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辯護律師可以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當面向其確認解除委托關系,看守所應當安排會見。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書面拒絕會見的,看守所應當將有關書面材料轉交辯護律師,不予安排會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