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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可以作法律援助的律師嗎

公務員不可以作法律援助的律師。

《律師法》第十壹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法援律師也是執業律師。

《律師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律師執業,需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而公務員任職期間是不可能在律師事務所實習的。因此,公務員不可能獲得執業律師執照。

綜上所述,公務員不可以作法律援助的律師。

擴展資料:

《律師法》

第五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第十壹條

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律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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