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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律師是什麽??

律師在古代的稱謂:“法官”也是“訴訟人”。清代有幾十個關於清代著名“法官”的故事。他們欺詐合謀,違法亂紀,官商勾結,包攬所有官司,往往以不可思議的聰明才智打贏官司。他們的角色類似於現代律師,但在使用刀、筆和技巧的技巧方面,他們比現代律師更好。

古代法官等級

皇帝是最高的正義;

周朝:中央政府——大司寇、小司寇、判官;

秦朝:中央設廷尉,地方督撫負責;

漢朝:中央政府壹般有宰相、禦史、廷尉處理;廷尉是壹個專門機構,它由壹個監察人、壹個監察人、壹個監察人和壹個權利監察人組成。

《三國誌·晉朝》:攻東漢;

隋唐:大理寺(清)設在中央,刑部(尚書)掌管禦史臺。

宋朝:中央宋朝承襲唐朝,地方設置知府、知府,軍事、行政、司法和諧;

元朝:中央政府設立了大官府、禦史臺和院。

明朝:三司——刑部、大理寺(清)、都察院;

清朝:中央設置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地方設縣部、府尹、朝臣、巡撫、巡撫。

中央委員會:壹般所有皇帝都有最高司法權。

周設大司寇為最高司法官。

秦漢時期最高的司法官員是廷尉。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最高司法官仍是廷尉,但三國的東吳叫大理國,北周叫大司寇,北齊叫大理寺臣。東漢以後,尚書臺下有主管司法的部門。

唐代,大理寺總監掌管中央司法權,審理官員犯罪案件和都督以上徒刑案件,有權對地方死刑和刑部移送的疑難案件進行再審;刑部尚書負責司法行政和審查,類似於現代司法部長的職位。

到了宋代,刑部尚書仍然掌握著司法行政和司法審查的權力,但刑部周圍的曹可以審理其他案件,其權力有所擴大。宋太祖有壹個審判庭,其職能和權力是記錄地方當局報告的案件,並有權對案件發表評論。在宋神宗,審判庭並入了懲罰部。此時大理寺地位下降,成為二線司法機關,即審查機關。

明清時期仍沿用刑部判刑、大理寺復查的方法。

地點:

壹般來說,在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官員擁有司法權,如縣、州、政府官員等。,其中比較特別的是:

宋代在州縣設立刑獄司,作為中央政府在各地的司法機構。其主官定期巡視州縣,監督審判,詳細記錄犯人,可以監督地方官員的審判違規行為,輕的立即處罰,重的報請皇帝裁決。

明代行省設量刑監察部,行政長官為量刑監察院檢察長,有權審結監禁案件,流放以上案件要報請中央批準執行;政府層面沒有司法權,但卻是承上啟下,審查各縣上報的案件;縣壹級有權審結青苔棍案件。明代的司法審判制度是我們最為熟悉的“古老”審判制度。即“縣官審、州官二審、知府審、省法官終審、刑部皇帝終審”

清朝略有不同。州縣壹級為壹審級,青苔棍定。政府是二審,負責審查;法官是三審級,死刑,軍職開小差等。必須上報執行;總督作為第四審級,可以結案監禁,但在軍流之上,仍需報刑部。

清末修律運動吸收了現代司法制度,但不完全,不贅述。。皇帝是最高的正義;

周朝:中央政府——大司寇、小司寇、判官;

秦朝:中央設廷尉,地方督撫負責;

漢朝:中央政府壹般有宰相、禦史、廷尉處理;廷尉是壹個專門機構,它由壹個監察人、壹個監察人、壹個監察人和壹個權利監察人組成。

《三國誌·晉朝》:攻東漢;

隋唐:大理寺(清)設在中央,刑部(尚書)掌管禦史臺。

宋朝:中央宋朝繼承唐朝,設地方知府和知府,軍政司法合壹;

元朝:中央政府設立了大官府、禦史臺和院。

明朝:三司——刑部、大理寺(清)、都察院;

清朝:中央設置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地方設縣部、州、省院、巡撫、巡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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