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時期(公元前4-5世紀),鄭人鄧,不僅精通法律,而且能言善辯。他可以“模棱兩可地爭辯,設置無限的詞語”,“堅持理由,講道理”。他曾經聚眾講課,傳授法律知識和訴訟方法,也幫助人們進行訴訟。相傳他是訴訟界的鼻祖。
傳說鄧Xi的詭辯水平無與倫比,達到了“是非對錯,是非顛倒,是非過度,壹日不可改”的程度“想贏的是因為贏,想罪的是因為罪”的水平可謂訴訟人的典範。
其實只要有深深的衙門,就會有打官司人的影子,隊伍壹天天壯大,自古以來就是為了刀筆族。
到了清初,訴訟代理人還得有國家頒發的營業執照——即“章”,他們才被正式認定為從事信訪工作的人。根據清朝法律,他們合法從事代書工作,也應承擔如實書寫的法律責任。沒有資格卻幫別人寫書,即使沒有利益糾紛,也要依法懲處。
有些人還是認為訴訟律師就是律師,或者至少應該是律師制度的壹個小萌芽。
因為只有相對完善的訴訟代理(辯護)制度與專業律師相結合,才有可能產生律師和律師制度。在中國古代,雖然出現了壹些“代理訴訟”和幫助他人訴訟的人的現象,但由於政治和經濟的制約,前者沒有進壹步發展成為代理制度,而後者沒有形成壹個職業律師的階層,兩者在訴訟領域也從未結合。所以中國古代沒有律師制度,只是清末從國外引進。
律師制度最早的萌芽出現在公元前二、三世紀的古羅馬。
在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的演變過程中,社會矛盾極其尖銳,羅馬統治階級制定了許多法律、法令和條例來維護其統治秩序。與此相適應,社會上出現了壹批學習和研究法律的法學家。這些人與統治階級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他們經常就如何執法向司法和行政官員提出建議。他們的壹些研究成果和著作被統治者認可為法律。在社會上,他們回答普通人的法律問題,為訴訟當事人提供建議,並代表他們進行訴訟。由於這些人的活動有利於統治秩序的穩定,公元前三世紀,羅馬皇帝以詔令的形式確定了“大教夫婦”這壹職業,以“為平民咨詢法律事務”。同時也允許委托他人代理訴訟,於是“職業律師”正式出現。
古羅馬的訴訟形式是辯論。雙方在訴訟中地位平等。他們可以在法庭上充分陳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法官根據辯論的結果做出判決。這種訴訟結構使得職業律師的出現成為可能。在糾問式訴訟中,當事人沒有訴訟權利,所以不會有專業律師代表當事人。
清末著名法學家沈家本主持制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起草於1910,規定律師可以參與訴訟。但由於辛亥革命的爆發,沒有頒布。
1911年,南京政府起草了律師法草案,這是第壹部關於律師制度的成文法草案。袁世凱奪權後,並未公布實施。
1912年,北洋軍閥政府制定了《律師暫行條例》和《律師註冊暫行條例》,這是我國第壹部關於律師制度的成文立法。章程公布後,中國的律師行業慢慢興起。到北洋軍閥政府末期,律師已有3000人。
國民黨政權於1927年頒布《律師法章程》,於1942年制定《律師法》。這兩部法律奠定了國民黨律師制度的基礎,也是臺灣省律師制度的起源。
現在壹些號稱有“特殊門路”、既無律師資格又無固定辦公場所的“地方律師”,其實就是古代訴訟律師的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