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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發起人是什麽意思?

問題1:股東和發起人的區別?發起人是指參與訂立發起人協議,申請設立公司,認購公司的出資額或者股份,並對公司的設立負責的人。發起人為了達到設立公司的目的,通過簽訂設立公司的協議進行約束,在公司成立後具有股東的地位。發起人整體上與設立公司沒有直接聯系,而是設立公司的機關,代表設立公司開展設立活動,履行設立義務。公司依法成立時,發起人整體不存在。公司成立後,因公司成立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公司所有。

股東是因其他法定原因向公司投資或持有公司壹定份額資本,享有股東權利的主體。投資者通過認繳公司出資或者股份取得股東資格,包括發起人認繳、發起人以外的人認繳、投資者認繳公司成立後新增資本和股份轉讓。股東享有出資證明書或股份的簽發權、股份轉讓權、股利分配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財產權,以及公司內部事務管理權、選舉董事、監事、經營決策權等其他非財產權。股權不僅體現了股東對公司財產權利出資的對價,也表明了股東是公司的成員以及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股權的本質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股東身份的取得是以公司的成立為前提的。公司成立前,沒有從公司實體中分離出來的股權,所以不存在股東身份。

股東不限於發起人,凡在公司設立階段及設立後認繳或收受公司出資或股份的,均可成為股東。發起人作為公司的出資人,成為公司成立後的第壹批股東,公司法並沒有限制股東具有發起人的地位。

公司未成立時能否要求發起人承擔債務?因任何原因未設立公司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部分發起人承擔因設立公司而產生的債務,部分發起人承擔債務後,可以向其他發起人追償。可以參考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四條因【更多】引發的對我國公司發起人法律地位的思考。

對我國公司發起人法律地位的思考【摘要】:公司發起人是指負責公司籌備事務的人。在公司設立階段,發起人對外代表被設立公司,對內辦理設立事務。依法設立公司的,經創立大會確認發起後,公司的權利和義務自始由公司承擔;如果公司未能依法取得無行為能力人的公司發起人資格,

摘要:傳統理論認為能力不足的人不能成為公司發起人,這是壹個普遍的誤解。無論從民法的角度,還是從法律解釋、比較法、立法背景等角度。,不能簡單否定缺乏能力的公司發起人的資格。我國《公司法》應明確規定對【更多】發起人股份轉讓的限制。

發起人股份轉讓限制的若幹問題探討

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

重要特征,但《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自由轉讓原則

根據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責任是什麽?答: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承擔以下責任:(1)公司成立後發起人的責任:①充資責任;②損害賠償責任;③違約責任;(2)公司不能成立時:①發起人發起的債務和費用,由發起人承擔;②返還股本加利息的連帶責任【更多】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有哪些責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的責任是什麽?答:(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退還認股人所繳股份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錯,[更多]關於公司發起人的出資義務和違反出資義務的民事法律責任。

論公司發起人的出資義務和違反出資義務的民事責任& gt

問題2:公司法中發起人和股東的區別?與發起人的責任壹樣,在我國的相關立法中,也可以分為公司法規定的責任、刑法規定的責任(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責任。《公司法》只在法律責任壹章中規定了股東的責任,與發起人的責任合並在同壹條款中,即第208條和第209條的內容。在刑法中,它也是與發起人的責任壹起規定的。三。發起人和股東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發起人和股東不僅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在公司發展的不同階段也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1)公司設立階段,沒有股東,只有發起人,發起人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公司成立是公司成立前的壹個特殊階段。在這壹特殊階段,籌建中的公司未取得法人資格,往往以籌備組(辦公室)的名義開展活動。因此,行為主體的成立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該主體的設立還具有特殊的法律意義。從設立行為的主體來看,各種公司設立行為的主體都是發起人。雖然發起人通常在公司成立後成為股東,但發起人在公司成立階段不能稱為股東。在設立階段,發起人對外代表公司,對內執行設立任務。應當為自己發起設立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設立階段沒有股東,所以公司發起階段不存在股東權利義務的問題。從主體的設立行為來看,各類公司的設立需要發起人的壹系列積極行為,如制定章程、申請審批、認繳出資、選擇住所等。有些公司還需要搞基建,預購原材料或商品。這些行為將會產生法律後果。如果公司是依法設立的,並且公司創立大會確認了發起行為的合法性,則發起行為視為公司自己的行為,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自始由公司承擔;如果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公司會拒絕承擔因發起而產生的部分權利義務,發起人有權向公司提起上訴,最終結果由法院判決。公司設立不成功的,發起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即就發起設立所產生的不專屬於已設立公司的權利,單獨或連帶對第三人承擔責任。(二)發起人和股東在公司成立後存續階段的地位和作用。公司如期成立後,發起人通過簽署公司章程、繳納出資成為股東。但是,通過發起行為成為股東的股東與通過接受公司股份成為股東的股東是不同的。在本文中,我稱前者為發起人股東,以示區別。事實上,即使在現階段,發起人股東和普通股東的地位和作用仍然不同。在此期間,發起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不得轉讓其出資(股份有限公司在壹定期限內不得轉讓出資),也不得抽回其股本。即發起人的資本充實責任,即公司成立後,未認繳的出資或者非貨幣出資財產的價值不足的,全體發起人必須承擔連帶認繳出資和補齊非貨幣出資財產價款額外負擔的責任。[4]資本充實責任是公司法中確保公司財產基礎的嚴格法定責任。它不以發起人的過錯為要件,是壹種無過錯責任。不能經全體股東同意免除責任,也不受限制。因此,各國公司法或判例都規定了發起人的資本充實責任。然而,中國的《公司法》並不完善。這表現在:第壹,這種責任只出現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沒有規定。其次,關於有限公司的規定,也就是關於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的壹章(第28條)存在壹些不足。該條規定,公司成立後,作為出資的實物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由繳納出資的股東(應當是發起人)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也應當是發起人)對其承擔連帶責任。但第二十五條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未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僅僅規定違約責任是不夠的,因為它不能保證公司財產的充實,因為違約股東有可能已經不知情或客觀存在.....> & gt

問題3:股東(發起人)是什麽意思?發起人為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或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股東,股東為* * * *公司。

問題4:股東(發起人)是什麽意思?黃東律師:發起人是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或者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創始股東,股東是* * * *公司。

問題5:發起人是什麽意思?企業上市中的保薦人和普通保薦人壹直都是,也就是誰創立了企業。規範保薦人的作用是保證發行成功。壹方面保薦人需要承擔發行失敗的風險,另壹方面保薦人有最低認購金額。

如果是國有企業,發起人就是當時在企業投資的股東,包括國有股和國有法人股。國有股是指SASAC的直接投資,國有法人股是指SASAC投資法人對公司的投資。

如果是普通法人,發起人就是法人。如果是自然人,發起人就是自然人。

也可以認為是上市前公司成立時的發起人和出資股東。

問題6:發起人和股東“股東和發起人不壹樣。發起人是股東,但股東不壹定是發起人。

公司發起人,又稱公司創始人,是指策劃和實施公司設立,簽署公司章程並承擔設立責任的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包括發起人和認股人。

設立有限公司時,設立公司的人也可能成為發起人。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成為公司股東。

發起人和股東只是公司成立不同階段的名字。

問題7:股東(發起人)變更姓名或名稱意味著什麽?比如股東原名張三,現在改成了李四。這個人還是原來的那個人,只是名字變了。

問題8:公司發起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具備的三個要素是什麽:發起人、資金、章程。發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重要條件,也是公司成立的先決條件。那麽,贊助商是什麽?我國公司法對此沒有明確的定義。我國著名學者江平教授認為:“發起人是創立和籌備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人。”王教授認為,發起人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制定公司章程,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承擔籌建事務,對公司的設立承擔責任的人”。這兩個定義的外延太大了,和中國的實際情況不壹樣。籌建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涉及很多人的努力,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如果把所有參與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的人都視為發起人,會混淆發起人和其他人的界限。臺灣省學者鄭玉波認為,發起人是“設立章程的人”,即“簽署章程的人”。梁玉賢先生認為“凡籌備設立公司並簽署公司章程者”即為發起人。臺灣省《公司法》第129條第1款規定,通常在章程上簽名蓋章的人為發起人。至於是否實際參與公司設立的計劃,就不多問了。這種觀點已經成為臺灣省的普遍說法。雖然我國《公司法》沒有對發起人進行界定,但《股份有限公司標準意見》認為,發起人是“訂立發起人協議,申請設立公司,認購公司股份,並對公司設立負責的人。”根據這壹規定,中國內地認為,發起人還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才能成為發起人。但與臺灣省相比,我國不僅強調發起人應當簽署發起人協議,而且強調發起人應當實際參與公司的設立。但是,這壹規定是否有必要值得商榷。如果以是否在章程上簽字蓋章作為區分發起人的標準,其法律關系是明確的。但是,普通人很難知道公司的章程。因此,如果某人雖未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但實際參與了公司的設立,而善意第三人認為他是發起人,那麽如果他能對善意第三人承擔與發起人相同的責任,將有利於保護交易的安全。所以江平等人說的話也值得參考。

問題9: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有什麽區別?公司發起人,是指參與訂立觸發協議,申請設立公司,認購公司的出資額或者股份,並對公司的設立負責的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壹般會具有股東身份。

股東是投資者或股份公司的投資者。股東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持有人,有權參加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他們也指其他合資企業的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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