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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如何防範風險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其持有的股份轉讓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股權轉讓已成為企業籌集資本、重組產權、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形式,並因其模式靈活、投資回報高而受到眾多投資機構和個人的青睞。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以合法方式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在股權自由轉讓的同時,股權轉讓引發的糾紛也是公司訴訟中最常見的。

綜上所述,股權轉讓的法律風險主要分為兩類,即民事法律風險和刑事法律風險。

壹、民事法律風險

在民法上,股權轉讓涉及三種法律風險:轉讓方的股權瑕疵、受讓方的支付違約和轉讓程序瑕疵。

(壹)轉讓方的股權缺陷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因此,股東充分履行出資義務是股東享有股東權利和公司承擔對外債務的基礎。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轉讓方的股權瑕疵包括轉讓方違反出資義務、名義股東轉讓股權和股權重復轉讓。其中,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表現為出資不足和抽逃出資。

1,違反出資義務

未履行出資義務、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違法犯罪所得出資均構成出資不足。

不履行出資義務是指公司的登記股東未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約定的期限內出資,或者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經公司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繳納;以及偽造相關銀行存款證明、委托第三方墊資、出具虛假驗資報告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機關,取得虛假出資用於公司登記的。虛假出資的本質是沒有出資。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的例外;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或者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權利負擔,在合理期限內未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的;用未經依法評估作價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且經具有法定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的價格明顯低於章程規定的價格的;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提出異議,股東未在合理期限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有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知識產權等財產需要登記,但未交付公司使用,或者雖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投資人以其他公司的股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提出異議,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證明該出資的股權為投資人合法持有且可以依法轉讓,不能證明該出資的股權沒有瑕疵或者權利負擔,不能證明投資人已履行法定的股權轉讓手續的,視為該出資股東未依法充分履行出資義務。

如果股權是用貪汙、受賄、貪汙、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錢取得的,法律不保護股權。在查處違法犯罪行為時,應當通過拍賣或者變賣方式處置其股權。

2.名義股東轉讓股權。

基於公司對登記事項的公示和信任,與登記股東的股權轉讓仍會落入名義股東的陷阱。名義股東轉讓登記在其名下的股權的,實際出資人可以其對該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人民法院認定該股權的處分無效。

3.股權重復轉讓

原股東多次轉讓股權轉讓後仍登記在其名下的股權未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受讓股東可以其對該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人民法院認定該股權的處分無效。

(二)受讓方付款違約

受讓方在股權轉讓中的主要義務是按照轉讓協議的約定立即支付轉讓價款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在這個過程中,受讓方可能會有兩種違約情況:

1.未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前支付轉讓對價,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2.股東在工商變更登記完成後未支付全部轉讓價款構成違約。

受讓方違約的主要原因是:壹方面,受讓方沒有完全的轉讓意願或支付能力;另壹方面,轉讓方沒有與受讓方深入溝通,事前沒有調查受讓方的信用和實力,也沒有要求提供有效擔保。

(3)轉讓程序中的缺陷

《公司法》第七十壹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程序性缺陷主要出現在股東對外轉讓中,侵害了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可能導致公司股東起訴股權轉讓糾紛,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議和工商變更登記,雙方簽訂並履行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程序性法律風險多因受讓雙方疏忽所致,但少數受讓方利用程序性缺陷惡意占用受讓方資金,需要受讓方尊重法律規定,依法接受受讓方。

第二,刑事法律風險

涉及股權轉讓雙方(主要是轉讓方)的刑事犯罪有虛報註冊資本罪;常見的涉及轉讓的刑事案件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壹)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以虛報註冊資本罪追訴:

1.實收註冊資本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金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金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30%以上;

2.註冊資本實收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在壹千萬元以上;

3.因虛報註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4、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

(1)因虛報註冊資本被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且虛報註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負責人行賄或者登記後從事違法活動的。

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壹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近年來,私募股權(PE)和風險投資(VC)越來越受歡迎。在為中小企業解決資金、技術、管理等問題的同時,也出現了很多名為股權投資的刑事案件,實際上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導致股權投資者損失慘重。

以股權轉讓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有三種形式:

1,通過投資股票非法吸收資金;

2.以轉讓林權、代為管理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沒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或者銷售虛構債券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

3.個人非法吸收、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以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土地使用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量化標準且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到行政處罰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土地使用權價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在公司股權轉讓實踐中,本罪涉及的罪名壹般是將公司股權整體轉讓,以達到轉讓公司名下唯壹財產——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目的。

第三,風險防範

對於轉讓方來說,主要關註的是受讓方的支付風險。所以需要考察受讓方的實力和信用,銀行擔保、擔保公司擔保、資產抵押、組合分期付款都可以有效防範。

同時,轉讓公司的股東也非常關註受讓股東的個人品行、管理團隊、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力。

相比較而言,受讓方需要花費更多的精力來防範股權轉讓的風險。那麽,如何有效預防呢?

對於轉讓方來說,主要關註的是受讓方的支付風險。所以需要考察受讓方的實力和信用,銀行擔保、擔保公司擔保、資產抵押、組合分期付款都可以有效防範。

同時,轉讓公司的股東也非常關註受讓股東的個人品行、管理團隊、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力。

相比較而言,受讓方需要花費更多的精力來防範股權轉讓的風險。那麽,如何有效預防呢?

股權投資作為壹種投資策略,也應該遵循《孫子兵法》“知己知彼,百戰不殆”的原則。知己知彼,壹勝壹負;互不相識,不認識朋友,每壹場戰爭都會很危險。

(1)知己

知己包括知道自己想要什麽,知道自己有什麽能力達到目標。

在股權轉讓中,受讓方要明確知道自己要轉讓什麽樣的股權。且具有完整的支付能力實現股權轉讓,不會出現因支付能力違約的情況。

(2)了解自己。

所謂了解對方,主要包括對轉讓公司和轉讓股東的全面了解。

對轉板公司和轉板股東的調查,要以專業的風控律師為主。目前,中國有專門從事公司法律事務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他們在這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和相當的技能。在股權轉讓前期調查階段,風控律師在對轉讓股東和公司進行盡職調查的基礎上,了解轉讓公司的產權結構、公司治理結構、合同管理、金融、稅務、知識產權、項目投融資、勞動人事、重大訴訟等方面,以及轉讓股東的個人信用、過往經歷、知識、品行、轉讓原因等,並據此對轉讓的法律風險進行分析、評估、預警和報告。

因此,律師將在轉讓風險的預警和風險控制中發揮主要作用,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有效降低交易風險,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

同時,風控律師可以參與轉讓方案策劃、充分談判、合同起草、工商變更登記等非訴訟業務。,避免因合同管理帶來的二次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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