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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人口買方怎麽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的。

第二百四十壹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強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擴展資料

案例

被告人李父、李某是父子關系。李父認為其子李某頭腦不太靈光,難以娶到老婆,就萌生了為其子買壹個老婆的歹念,並多次在電話裏對在廣東打工的李某說起此事,李某表示同意。

2018年4月下旬,李父以2萬元的價格向何某(另案處理)收買了被拐賣的緬甸籍婦女瑪亨(化名)。李某與瑪亨同居了3個月並多次發生性關系。案發後,李某於同年7月下旬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李父隨後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瑪亨被解救移交回國。

陽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父、李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他人是被拐賣的婦女而收買,二人的行為均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被告人李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父主動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所起的作用相對被告人李父較小,可比照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李父有期徒刑九個月,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上述判決已生效。

文縣公安局網-《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陽江法院網-收買被拐婦女兒童壹律追刑責 ——陽東區法院審結首例收買被拐婦女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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