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屬於各級鄉、鎮、街道辦事處的拆遷辦或城建部門。城管只負責後期的拆除工作,不負責受理違章建築的舉報。建議妳聯系城建部門或者拆遷辦反映。
1.違法建築的認定依據。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這壹規定有效地遏制了違法建築的生存和蔓延,保護了開發建設單位的利益。
3.但在實踐中,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往往忽視對房屋的認定,直接以被執行人是否有房屋證照作為界定違法建築的依據,即所有無證照的房屋都視為違法建築。其實,是否是公民的合法財產,必須以國家的相關法律為依據。
4.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分別是城市和鄉、村處理違法建築的行政主管部門,具有處理違法建築的行政執法權。當然,他們也是違法建築的確認機關。即使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案件的過程中,也無權確認違法建築的性質。
擴展數據
下列未經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築物、構築物,屬於規劃條例所稱的違法建築,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a)有高架屋頂的住房和建築物;
(二)花園住宅和公寓庭院內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三)在街坊、裏弄、新村建設的房屋外墻附著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逾期未拆除且未占用道路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違章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