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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幾點意見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貫穿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罰執行的全過程。它是新時期寬嚴相濟政策的繼承、發展和完善,是司法機關懲治犯罪、預防犯罪、保護人民、保障人權和正確實施國家法律的指南。為了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切實貫徹這壹政策,特制定本意見。

第壹,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總體要求

1.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犯罪,做到寬則寬,嚴則嚴,寬嚴相濟,打擊孤立少數,教育感化挽救多數,最大限度減少社會對立,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

2.要正確把握寬嚴相濟的關系,把寬嚴相濟有效結合起來。既要註意克服重刑思想的影響,又要避免受輕刑思想和盲目從寬的影響。

3.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必須嚴格依法辦案,認真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寬嚴相濟必須依法進行,寬嚴相濟才能名正言順,以罪論處。

4、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形勢變化,特別是根據犯罪形勢變化,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適時調整寬嚴相濟的對象、範圍和力度。要全面客觀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形勢和社會治安狀況,充分考慮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懲治犯罪的實際需要,註重嚴厲打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全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對於性質不嚴重、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且被告人認罪悔罪,從寬處罰更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5.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統壹和權威,確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時,要充分考慮案件的辦理是否有利於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和社會穩定,是否有利於瓦解犯罪和化解矛盾,是否有利於教育改造罪犯和回歸社會,是否有利於減少社會對抗,是否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要註意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明判決理由,特別是從寬或從嚴的理由,以促使被告人認罪服法,註重教育群眾,實現案件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

第二,準確把握和正確運用依法“從嚴”的政策要求

6.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的“嚴”,主要是指如果罪行非常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當判處重刑或者死刑的,應當堅決判處重刑或者死刑;對社會危害性較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從重處罰情節的被告人,以及主觀惡性較深、人身危險性較大的被告人,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在審判活動中,通過體現“依法從嚴”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懾犯罪分子和社會不穩定分子,達到有效遏制犯罪、預防犯罪的目的。

7.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的政策。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組織犯罪、邪教組織犯罪、惡勢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嚴重危害國家政權和社會秩序穩定的犯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強奸、綁架、拐賣婦女兒童、搶劫、重大搶劫、重大盜竊等嚴重暴力犯罪,對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特別是對於對國家和社會極端敵視、針對不特定人群、罪行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該從重判處的堅決依法從重判處,該判處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

8.國家工作人員貪汙賄賂、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的嚴重犯罪,黑惡勢力犯罪,重大安全事故,制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障、征地拆遷、災後重建、企業改制、醫療、教育、就業等領域的嚴重犯罪。,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社會影響惡劣,群眾反映強烈,發生在經濟社會建設重點領域和行業的。

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涉案面廣、影響大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犯罪和商業賄賂犯罪,或者犯罪後拒不認罪、不思悔改,隱瞞犯罪事實、毀滅證據、攻守同盟、負案潛逃的,要堅決依法嚴懲。

對被告人犯罪所得不大,但給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職務犯罪和商業賄賂案件,也應依法從重處罰。

要嚴格把握職務犯罪法定減輕情節的認定標準和減輕處罰的幅度,依法嚴格控制減輕處罰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適用範圍,切實規範職務犯罪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

9.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對於集資詐騙、貸款詐騙、制造銷售假幣、擾亂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等嚴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有毒有害食品等嚴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犯罪,走私等嚴重侵害國家經濟利益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重大安全事故犯罪,嚴重汙染環境的犯罪,非法采礦、非法采伐等嚴重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等。

10,嚴懲嚴重刑事犯罪,必須充分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對事先經過精心策劃、策劃犯罪的被告人,有累犯、職務犯罪等情形的被告人,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犯罪的被告人,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實現刑罰的特殊預防功能。

11,累犯、毒品累犯,依法從重處罰。凡依法構成累犯、毒品累犯的,即使犯罪情節輕微,也應體現重刑精神。特別是對於前科系暴力犯罪或者被判處重刑的累犯,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12,要註意綜合運用各種刑罰手段,特別是依法適用財產刑,有效懲治犯罪。根據法律規定有附加財產刑的,應當依法適用。對於侵財貪利犯罪,更應註重通過依法適用財產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經濟上的懲罰,剝奪其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條件。必須加強財產刑的執行力度,以保證刑罰的嚴厲性和刑罰功能的實現。如果被告人非法占有、處分被害人的財物,不能返還贓物,在決定處罰時應當作為重要情節予以考慮,體現重刑精神。

13.對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要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做到事事有理。要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特別是對那些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引起社會關註的刑事案件,要在保證案件質量的前提下,抓緊審理,及時宣判。

三、準確把握和正確運用“依法從寬”的政策要求

14.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的“寬”,主要是指對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犯罪情節嚴重但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且主觀惡性相對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具有壹定社會危害性,但情節明顯、危害輕微的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於依法不能監禁的,盡量適用緩刑或者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

15.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實施輕微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預備、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防衛過當、見危不救等情節的。,而且沒有必要被依法判處刑事處罰。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做好善後、幫教工作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

16.對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較小,有悔改表現,不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對符合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或者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同時,配合社區矯正,加強教育、感化、幫教和救助工作。

17.壹般對自首的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寬處罰,但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主觀惡性特別大、危險性特別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逃避法律制裁的除外。

原則上,親屬以不同形式將被告人繩之以法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被告人並認為其自首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雖然其中壹部分不能認定為自首,但考慮到被告人親屬支持司法機關工作,督促被告人出庭、認罪、悔罪,在決定對被告人的具體處罰時,也應予以充分考慮。

18.壹般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構成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如果被告人有立功表現,但沒有很壞的犯罪情節或很嚴重的犯罪後果,從寬處罰的幅度應該更大。

19.對於初犯和偶犯的輕微犯罪,應當根據其犯罪時的動機、手段、情節、後果和主觀狀態,從輕處罰。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法應當判處刑罰的,也應當盡可能適用緩刑或者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

20.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在考慮犯罪動機和目的、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的同時,還應充分考慮其是否初犯、歸案後是否悔改、個人成長經歷和壹貫表現,堅持“教育第壹、懲罰第二”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進行處理。對於偶發性盜竊、搶劫、詐騙,如果數額剛剛達到較大標準,案發後能如實供述並積極退還贓物的,可以認為情節明顯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於輕微犯罪,依法可以適當適用緩刑或者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免予刑事處罰。未成年人犯罪情節嚴重的,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犯,壹般不判處無期徒刑。

21.對於老年人犯罪,應當充分考慮其動機、目的、情節、後果和悔罪表現,結合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從輕處罰。

22.對因戀愛、婚姻、家庭、鄰裏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勞動糾紛、管理不善等原因引發的犯罪,動機不良的犯罪,因受害方過錯或基於義憤或防衛因素引發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輕處罰。

23.如果被告人犯罪後積極賠償被害人,認罪或者悔罪,依法可以考慮作為酌定量刑情節。對於因婚姻家庭等民事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應當認定為酌定量刑情節。犯罪情節輕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理,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24.對於刑事被告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性強制措施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不影響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壹般不需要采取羈押措施。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未被逮捕的,人民法院壹般可以不決定逮捕被告人,但被告人逃跑、串供、重新犯罪以及有人身危險或者可能影響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四、準確把握和正確運用“寬嚴相濟”的政策要求

25.刑事政策中的“寬嚴相濟”主要是指在依法懲治各種犯罪時,要善於綜合運用寬嚴相濟,區別對待不同的犯罪和罪犯,做到寬嚴相濟;寬中有嚴,嚴中有寬。

26.在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對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從犯等法定或者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也要註重寬嚴相濟。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在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依法應當或者可以從寬處理的人。

27.在依法對輕微刑事犯罪從輕處罰的同時,要註意寬嚴相濟,充分考慮被告人是否有屢教不改、社會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等從輕處罰情節。對於不夠嚴厲,不能有效懲罰的,也要在量刑上有所體現,讓犯罪分子得到嚴懲,有效增強改造效果。

28.對於被告人既有法定、酌定從重情節,又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的案件,要在綜合考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的基礎上,結合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社會治安狀況等因素,綜合分析判斷,壹般從嚴或從寬。

29、準確理解並嚴格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對於罪行極其嚴重、罪該萬死的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要依法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統壹死刑案件的裁判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的具體案件中定罪或者量刑的證據必須真實、充分,必須得出獨特的結論。罪行極其嚴重,但只要依法不能立即執行,就不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30.對恐怖組織、邪教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和從事走私、詐騙、販毒等犯罪活動的犯罪集團犯罪,要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對犯罪組織或集團中的領導組織、指揮人員、策劃人員和骨幹分子,要依法嚴懲,判處重刑或死刑的,堅決判處重刑或死刑;被誘騙、脅迫參加犯罪組織、犯罪集團或者只是壹般參加者,在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共犯,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對發生在群體性事件中的殺人、放火、搶劫、傷害等犯罪,要註意打擊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組織、指揮、策劃和積極參與者;因受煽動、欺騙、恐嚇而參加的,情節較輕,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31.對於常見的* * *共犯案件,要充分考慮各被告人在* * *共犯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的差異。根據事實和證據能夠區分主犯和從犯的,都應當認定為主犯和從犯。如果有壹個以上的主犯,應當進壹步區分主犯和最嚴重的主犯。在多名被告人* * *殺害壹名被害人的情況下,要進壹步區分各被告人的角色,準確認定各被告人的罪責,做到區別對待;不能以分不清主次為由,簡單地重判。

32.對於過失犯罪,如安全事故罪,要根據犯罪所造成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被告人主觀罪過的大小、被告人犯罪後的表現,綜合把握寬嚴相濟的處罰尺度。過失犯罪後積極施救、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防止損失擴大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雖然危害後果不是特別嚴重,但是情節特別惡劣或者案發後故意隱瞞案情,甚至逃逸,會耽誤及時查明事故原因和迅速組織救援的,將依法從重處罰。

33、在×××刑事案件中,對於主犯或首要分子檢舉、揭發同案被告人身份,對犯罪分子作用較小的立功、從輕或減輕處罰應從嚴掌握,如果從輕處罰可能導致全案量刑失衡,壹般不得從輕處罰;檢舉揭發其他刑事案件中犯有同等嚴重罪行的犯罪分子,或者幫助抓獲同案其他主犯、首要分子的,原則上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犯罪集團的從犯或者普通成員有立功表現的,特別是幫助抓獲主犯、首要分子的,應當充分體現政策,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4.危害國家安全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嚴重暴力犯罪、涉眾型經濟犯罪等嚴重犯罪;恐怖犯罪、邪教犯罪、黑惡勢力犯罪等有組織犯罪的領導者、組織者、骨幹成員;再次實施毒品犯罪的嚴重罪犯;對拒絕依法積極繳納財產執行罰金或者有能力積極履行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法減刑、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累犯減刑時,應當從嚴控制。拒不交代真實身份或者偽造減刑、假釋材料,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不得減刑、假釋。

因犯故意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必須嚴格控制減刑的頻率和幅度,保證他們相對較長的實際刑期,維護公平正義,確保改造效果。

對未成年犯、老年犯、殘疾犯、過失犯、緩刑犯、被脅迫犯,自願繳納財產執行財產刑或者履行民事賠償責任的罪犯,因防衛過當或者過度避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觀上不深、人身危險性不大的罪犯,應當根據其悔罪表現從寬處理。對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和勞動,確有悔改表現的,應當依法減刑,減刑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假釋條件的,應當依法給予更多假釋。

五是完善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工作機制。

35、要註意總結審判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量刑規範化。要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逐步將量刑納入法庭訴訟程序,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充分實現量刑的公正和平衡,不斷提高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36.最高人民法院將通過總結審判經驗、制作典型案例、加強審判指導、制定案例指導制度規範性文件等方式,不斷健全和完善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案例指導制度。

37.積極探索人民法院受理輕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人民法院便民利民、快速受理和審理案件的優勢,進壹步促進輕微刑事案件的及時審理,確保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

38.要充分發揮刑事簡易程序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促進司法公正的功能,進壹步強化簡易程序的適用。對於被告人對被告人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自願認罪的壹審公訴案件,要依法進壹步強化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的適用,確保合格案件得到及時高效審理。

39.要建立健全符合未成年人特點的刑事案件審判機制,把教育與審判、懲罰結合起來,通過科學、人性化的審判方式,更好地實現“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促進未成年犯盡快回歸社會。積極推進有利於改造和管理未成年犯的各項制度建設。對公安部門提交的鑒於未成年人在緩刑、假釋期間違法犯罪而撤銷未成年犯緩刑、假釋的報告,要及時審查,在法定期限內及時作出決定,真正形成合力,做好懲治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40、對於刑事自訴案件,要盡可能做好化解矛盾的調解工作,促進雙方和解。經司法機關做工作,被告人認罪、悔罪,願意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從而達成和解協議的,自訴人可以撤回起訴,也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輕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檢察機關對可以自訴或者自訴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依法定罪處罰。輕微的刑事案件,比如民事糾紛造成的輕傷,當事人訴至法院後自行達成和解的,應當允許並記錄在案。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嘗試做壹些促進此類案件和解的工作。

41.我們要努力把握壹切有利於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和解的積極因素,多做法律分析,促進當事人和解,從而更好地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努力結案。要充分發揮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單位、社區基層組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在附帶民事訴訟調解中的積極作用,協調各方做好調解工作,盡可能通過調解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的諒解,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42.對受到犯罪行為侵害、不能及時得到有效賠償、生活有特殊困難的被害人及其親屬,有關方面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有利於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各地法院要結合本地實際,在黨委政府的統籌協調和具體指導下,落實和落實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確保這項工作順利開展,取得實效。

43、減刑、假釋案件,采取法庭審理和書面審理相結合的方式。職務犯罪案件,特別是原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罪犯減刑假釋案件,都要開庭審理。對故意殺人、搶劫、故意傷害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組織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響的案件中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原則上也應開庭審理。書面審理的案件,擬減刑、假釋的,應當在羈押場所公示擬減刑、假釋人員名單,接受其他服刑人員的廣泛監督。

44、完善刑事法官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監督機制,防止寬嚴相濟、枉法裁判、以權謀私。要完善審判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完善錯案認定標準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完善法官考核評價機制。要切實改變單純以減刑、再審率來衡量刑事審判工作質量和法官業績的做法。要探索建立既能反映審判規律、符合法官職業特點,又能準確反映法官綜合素質和司法能力的評價體系,對法官審理刑事案件的質量、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落實、刑事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進行全面科學的評價。

45.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的聯系協調,建立經常性的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工作措施,及時解決具體問題。按照“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法律原則,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既各司其職,又進壹步形成合力,不斷提高司法公信,維護司法權威。要在律師辯護代理、法律援助、監獄申請減刑假釋、社區矯正等方面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促進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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