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醫療費
(壹)醫療費的概念
醫療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由於造成壹定的人身傷害,為恢復健康而需要就醫診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醫療費主要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和藥費等。醫療費可以為住院醫療費,也可以為門診醫療費,但支出的目的在於治療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傷殘人員以及搶救傷重死亡人員。醫療費的發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顯而易見的後果,體現了對受害人身體權和健康權等基本人身權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應當予以賠償。
(二)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醫療費的規定
1、《民法通則》
第119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等費用;造成殘廢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1項 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3、《工傷保險條例》
第29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31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壹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意見(試行)》
第144條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壹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交易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批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壹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則不予賠償。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17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襝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19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壹並予以賠償。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1項 醫療費:指醫院對因觸電造成傷害的當事人進行治療所收取的費用。醫療費根據治療醫院診斷證明、處方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確定。
醫療費還應當包括繼續治療費和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以及適當的整容費。繼續治療費既可根據案情壹次性判決,也可根據治療需要確定賠償標準。
費用的計算參照公費醫療的標準。
當事人選擇的醫院應當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應治療能力的醫院、衛生院、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當事人應當根據受害的狀況和治療需要就近選擇治療醫院。
二、誤工費
(壹)誤工費的概念
誤工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診治以恢復健康,以及當事人的相關親屬需要參加交通事故的處理,無法正常參加工作或者從事日常的經營活動,因此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由負有責任的壹方按照壹這下的標準對該項減少的收入給予賠償。誤工費的發生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是事故責任人的責任之壹,自然應當予以賠償。
(二)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誤費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17條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20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因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壹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3條 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
受害人是承包戶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壹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經營的種植、養殖業季節性很強。不及時經營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外,還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
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2項 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2項 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確定;依此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等確定。
三、住院夥食補助費
(壹)住院夥食補助費的概念
住院夥食補助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在醫院接受診療期間,需要進行夥食消費,而由相關責任人依據壹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的賠償。住院夥食補助費的發生與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第,是事故責任的內容之壹,應當予以賠償。
(二)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住院夥食補助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29條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3項 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23條 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3項 住院夥食補助費和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應當根據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療期間的時間,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計算。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治療醫院的意見決定是否賠償營養費及其數額。
四、護理費
(壹)護理費,是指道路事故發生後,受害人住院期間,由於身體健康等原因行動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壹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親屬的陪和護理,並由相關事故責任人根據壹事實上的標準予以賠償的費用。護理費的發生是受害人恢復健康所必須的,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也是直接的,應當予以賠償。
(二)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護理費的規定
第21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同原則上為壹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4項 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最高億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4項 護理費:受害人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少費計算。也可以參照護工市場價格計算。受害人出院以後,如果需要護理的,憑治療醫院證明,按照傷殘等級確定。殘疾用具費應壹並考慮。
五、殘疾賠償金
(壹)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概念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不僅影響了其以後的生活能力,而且影響了其獲取經濟收入的能力,為了維持生活,需要對其進行生活補助,由相關責任人按照壹定的標準對這項生活補助費用進行的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是維持受害人生活的保障,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後果,是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內容之壹,應當予以賠償。
(二)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規定
1、第33條第1項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34條第1項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35條第1項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5項 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25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豐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低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5頁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用具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的,其組織、肌體的某項功能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而需要賠償具有襝功能的器具而支出壹定的費用,由事故責任者按照壹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賠償。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殘廢的,有必要配置假肢,由此支出的費用,屬於殘疾用具費。殘疾用具對某程度的殘疾來說是必須的,是受害人日常生活的需要,是交通事故的後果之壹,應當予以賠償。
(二)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殘疾用具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6項 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桅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26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叵幹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6項 殘疾用具費:受害殘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配制假肢、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國產普通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
(壹)喪葬費的概念
喪葬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屬為處理死者的喪葬等後事而需支付壹定的費用,有相關責任人按照壹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的賠償。喪葬費的發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直接後果,應當給予賠償。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喪葬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7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扶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7項 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27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8項 喪葬費: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定的,依該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
八、殘廢賠償金(補助費)
(壹)死亡賠償(補助費)的概念
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壹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壹定數量的賠償。受害人的死亡給其家庭以及其親人帶來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損失,是對他人利益的壹種嚴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的嚴重後果,應當給予賠償。死亡補償費不是對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賠償,生命無價,也無法予以賠償。立法上設立死亡補償費的目的在於安定死者家屬的生活,撫慰死者家屬所受的精神創傷,彌補死者家屬所受到的相應的財產損失。
(二)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死亡補償費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29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庭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8頁 死亡補償費;按照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二十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少計壹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於十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
(壹)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概念
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由其進行扶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因為生活來源的喪失而遭受不利,其撫養費給付請求權難以實現,直接影響其現實生活,由事故相關責任人按照壹定的標準給予這些人的壹定數額的賠償。被扶養人扶養利益的減損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人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直接後果,應當受到賠償。
(二)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扶養人生活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7條第2項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 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8項 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中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3、《最高億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28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9項 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當地居基本生活費標準計算。被撫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生活費計算到十八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的,生活費計算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撫養費少計壹年,但計算生活費的年限最低不少於十年;被無養人七十周歲以上的,撫養費只計五年。
十、交通費
(壹)交通費的概念
交通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以及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因需到醫院診治、住院治療以及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而發生乘車船等交通費用,由相關事故責任人按照壹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的賠償。在交通事故的後果,交通費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應當受到賠償。
(二)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交通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29條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9項 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22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 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下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4、《最高億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10項 交通費:是指救治觸電受害人實際必需的合理交通費用,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的交通費。
十壹、住宿費
(壹)住宿費的概念
住宿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以及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在去往醫院進行診療、轉院、以及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的過程中發生的住宿費用,由相關事故責任人按照壹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壹定程度的賠償。與交通費壹樣,住宿費的發生也是交通事故非常可能帶來的後果,應當給予賠償。
(二)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住宿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29條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10項 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23條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夥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11項 住宿費:是指受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裏確需就地住宿的費用,其數額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
十二、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
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是指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而不能修復的,以及牲畜因傷失去使用 價值或者死亡的,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上述直接的財產損失折價進行賠償。直接的財產損失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侵害同時受到的財產侵害,是壹種典型的侵權行為,在不能恢復原狀的情形下,應該對該損失予以賠償。
(二)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的規定
《民法通則》
第106條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十三、車輛停運損失費
(壹)車輛停運損失費的概念
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車輛的損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損車輛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則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或日停運損失,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該損失進行的賠償。
(二)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車輛停運損費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車輛正用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2、《民法通則》
第117條第3款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