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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司法廳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實習人員的考核

第二十五條 實習期間,律師事務所的主管機關和實習證的頒證機關應定期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進行檢查或隨時抽查考核,並將考核結果載入實習人員檔案。

第二十六條 實習結束,實習人員應填寫《實習人員考核鑒定書》,由指導律師負責對實習人員的思想道德、業務能力和工作態度填寫評語。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根據《實習人員考核鑒定書》的內容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效果進行最終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請律師執業證。

第二十七條 考核包括以下內容:

(壹)是否達到了本辦法規定的實習工作日;

(二)是否完成了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訴訟案件,法律咨詢以及代書等方面的業務輔助工作;

(三)實習期間是否認真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各項實習人員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決定,延長1至6個月的實習期。

(壹)接受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或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在委托合同上簽字,收取辦案費用,未造成當事人損失或嚴重後果的;

(二)對外簽發法律文件,未造成當事人損失或嚴重後果的;

(三)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辦理法律輔助業務的;

(四)出庭應訴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決定,責令其重新實習:

(壹)接受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或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在委托合同上簽字,收取辦案費用,造成當事人損失或嚴重後果的;

(二)對外簽發法律文件,造成當事人損失或嚴重後果的;

(三)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實習的;

(四)以自己的名義收案收費的;

(五)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的;

(六)泄漏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七)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九)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立即停止其實習,收回實習人員工作證,並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責令其壹年內不得申請實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泄漏國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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