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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元、杭州刑事律師聯系方式

真是笑話,警察糊人,律師扯蛋!可以立即向當地檢察院舉報,要求其行使對公安機關的監督權!

1.治安案件大多是“以事立案”。涉案金額高達1萬元的詐騙案件如何不立案?這不是開玩笑嗎?!

派出所糊的原因:實踐中,公安機關可能因警力不足、抓捕困難或“不破不立”等原因,被動追究未被當場抓獲、在逃或身份難以查清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背後最重要的是,如果案子破不了,會影響其考核結果!影響領導的政績!

2.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107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因此,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但尚未認定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立案(以下簡稱“根據事實立案”)。“立案”後,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證據,認定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2.如果警方不立案妳會怎麽做?向檢察院反映情況,要求檢察院立案監督!

(1)立案監督的前提條件是“立案偵查而不是立案偵查”!

(2)立案監督的根本目的是監督和糾正不立案、不追究罪責、以罰代刑的行為,防止犯罪分子的放縱。其出發點和落腳點都在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追究上。

(3)立案監督制度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壹種監督手段,具有壹定的強制性,容易引起公安機關的重視,有利於公安機關及時偵查犯罪嫌疑人,防止超時取證困難,維護司法公正;同時,也有利於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4)公安不立案的,必須向檢察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糊弄妳容易,糊弄檢察機關就不壹樣了。忽悠妳的理由根本不成立!

3.同級檢察機關不服的,必須說明理由。(壹般情況下肯定會受理)如果不受理,可以向上壹級檢察院申訴!

4.如果近期沒有結果,要立即向信訪和新聞媒體反映。有時候團結起來更有力量。

《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壹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

第壹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第壹百零九條

舉報、投訴、舉報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壹百壹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111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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