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件概況
女孩李某玉因右腳無力,曾在醫院檢查,被診斷各項體征均無異常,只是身體弱,但此後右腳無力癥狀未見好轉,不知為何。後李某玉的父親李先生聽說雲南曲靖有壹姓吳“名醫”,技術精湛,可前往醫治。李先生愛女心切,2021年12月17日,帶著年僅13歲的李某玉從老家貴州六盤水來到雲南曲靖求醫。父女二人在曲靖麒麟長興職業技術學校的壹間教室裏見到了吳某和臉上、手上都紮有銀針的10來位患者。
吳某得知是李某玉後身體不適,需要就醫後表示,孩子很聰明沒有其他疾病,只是脊椎骨受損,打他的水針後在年前就可痊愈,並叫李先生壹家人住下。後李某玉被施針者吳某打了6次水針,並在頭頂、太陽穴、手肘等位置紮下銀針。但在紮針過程中,小女孩身體出現強烈的不適,並壹直稱“好痛”,但吳某置若罔聞,並稱小女孩只是“暈針”,並無大礙。李先生看自己女兒臉色蒼白、嘴唇發青,要求撥打120急救電話卻被吳某阻止,李某宣稱自己可以解決。在按吳某的方式搶救壹個多小時無果後,吳某的手下才撥打120急救電話,但此時為時已晚,回天無力!120急救中心醫護人員趕到場搶救半小時後,醫護人員向李先生等人宣布李某玉死亡,壹個還未來得及綻放的生命戛然而止,令人心痛。現吳某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機關拘留,案件在偵辦當中。(案例來源:紅星深度)
二、法律分析
因曲靖麒麟長興職業技術學校行為的性質還有待進壹步核實,在此僅就吳某的行為進行分析:
1、如吳某有行醫資格,但其沒有盡到註意義務,在非正式醫療場所對患者進行治療,存在嚴重的不負責行為,且該行為導致了女孩李某玉死亡的嚴重後果,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規定,吳某可能涉嫌醫療事故罪。
2、如吳某沒有行醫資格,那麽其就是非法行醫,並造成嚴重後果,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之規定,吳某可能涉嫌非法行醫罪。根據相關新聞的報道,吳某無行醫資格,現其因涉嫌非法行醫罪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3、吳某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受害人家屬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民事賠償。
三、律師總結
作為患者,我們應該向大型公立醫院進行問診,並根據專業醫生的醫囑進行科學的治療,萬不可病急亂投醫,聽信偏方,避免被不法行醫分子侵犯自身的人身、財產權益,導致人財兩空。作為醫務人員,應當依法行醫,以救死扶傷為第壹要務,萬不可把患者當作提款機,把醫治患者看成壹門生意,否則必將遭受法律的制裁!